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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0 16:39:56|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Beulke】刑訴 §25 Rn.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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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個別案例

1. 想像競合是§264 StPO的單一犯罪事實

儘管我們必須嚴格區分,實體法上的想像競合或實質競合概念(犯罪單數或犯罪多數,刑法§52、§53)與程序法上的犯罪事實概念。然而在一般的情況下,會存在一致性,及實體法上為一行為(想像競合),同時在程序法上被認為是刑事訴訟法§264的單一犯罪事實。

例:A向政客P的頭部丟顏料包,顏料包的內容物流到P的眼睛,引起嚴重的灼熱。P對整個犯罪提出全面的告訴。起訴及開始審判裁定均僅出現對傷害罪之指摘。法院仍然可以在給予法定告知後,對傷害及侮辱罪以一個犯罪單數判決有罪,因為這裡只涉及程序意義上的一個犯罪事實。

台長: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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