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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9 00:25:28 人氣(644) | 回應(0) | 推薦 (0)

NCC能獨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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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能獨立嗎?


2003年年底,立院通過「通訊傳播基本法」,規定由政府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做為單一、獨立的整合監理機關,以解決現行主管機關多頭馬車的現象。不過,對台灣而言,設立NCC之目的,絕不只是將媒體管制機構從新聞局換移到另一個委員會,更大的意義在於,是要從過去國家威權控制的媒體管制方式,轉換成另一個符合民主、多元的專責機構,這樣做一方面是要擺脫過去多頭馬車、權責不分的規範型態;另方面則是希望藉由獨立單位的設立,以實踐媒體免於國家控制、做為多元民主空間的最大目的。


然而,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可能會讓抱此想法的人大失所望。該法第四條指出,委員會將設立7名委員,「委員的產生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而第六條則強調委員資格「應具有人文、教育、電訊、資訊、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並且「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第七條則表明為能使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職職務」。

雖然第六、七條對委員的資格做出了限制,但委員的產生由行機關任命,就很難擺脫國家利用任命權影響其獨立運作的可能;再者,從第六條的委員資格來看,除了「人文」與「教育」外,強調的仍是技術與專業的背景,但這樣的設計並不能凸顯媒體存在的民主與多元價值;最後,雖然在第七條中,限制委員任職其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也不得擔任傳媒相關職務,但別忘了,目前影響台灣媒體的商業勢力遠勝於政治控制,再加上過去不少行政官員退職後轉投媒體工作,因此,應該設計諸如「旋轉門條款」等更嚴格的辦法加以限制。

事實上,公共電視董事會組成的方式該是NCC的重要參考,簡單的說,目前公視董事會的成員除透過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最基本民主程序外,其董事資格也加入多元文化的代表性,例如性別、年齡、族群等積極資格的考量,畢竟傳媒不只是產業,更是文化與民主的公共空間,若規範媒體最高主管機關都不符這些基本特質,那麼未來的媒體發展,是否能像「通訊傳播基本法」所強調達成「多元文化」立法目的,實在讓人懷疑!


圖片為「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成立時,阿扁致詞畫面
圖片來源: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eveno20031013121621

台長:五分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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