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生,我們一個很盡責的護理同仁,因為針札事件,驗了對方的血,赫然發現對方有愛滋病!更扯的是,這個病人早就是疾管局列管案件,但「為了保護病患隱私」,竟然都不能在病歷上呈現,也不能「洩漏病情」!
讓不知情的醫師繼續幫他開刀、
不知情的護士繼續幫他打針……
法律對醫護人員的人權有一絲絲設想嗎?
法律好像對「壞人(我不是說愛滋病人就是壞人, 但這個人除了愛滋還有梅毒, 還有一大堆性病, 住病房的態度很囂張 )」保護真周到!對我們無辜受害的護理同仁就是「活該」嗎!
真他媽的爛法律!
爛立委!(只會藍綠瘋狗爛咬,什麼事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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