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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16 02:03:11| 人氣2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可怕可憎可惡可省可憐可愛的煞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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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死情境下的醫、護、病、媒倫理
------解決幾個抗煞的公益性與私利性的倫理疑義
奧斯徐0915初稿


當世界衛生組織於西元2003年3月6日宣佈界定SARS(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於中國大陸廣東省出現時,台灣當局也將其列入法定傳染病第四類(註1),並指示各醫療機構做好第一線防疫措施,以迎接SARS一波波於台灣鄰近國家的傳染威脅,而當政府、醫護當局正在摸索期傳染方式,國內無論SARS疑似、可能病例或死亡人數在媒體的實況報導中逐日增加,SARS原本被報導的東亞鄰近性進而轉變成攸關國人生命的死亡臨近感,死亡作為一種臨近感而產生生命利己式的避世焦慮,以致煞死情境下的集體恐慌導致許多社會關係的瓦解並產生倫理的失序現象,抗煞過程中造成了許多如抗爭、反抗被隔離等不信任的行為。面臨這一波似是措手不及被指為成績倒數第一的抗煞經驗後,在秋季SARS現象尚未回潮之前,本文除去疫情數據考察或SARS作為一種全球化移動社會學的觀察角度,而旨在探討國內政府、醫護人員、病人、病人家屬、醫護家屬、媒體以致社會大眾之間相互關係所引發的倫理爭議,主要的問題意識在抗煞倫理的順序問題(如工作倫理、生命倫理孰輕孰重?等問題)分四大題項找出眾現象倫理次序的判定原則,並提出必要性之建議,以解決不同利益團體中的假性敵對現象,具體地反省行政戒令與媒體警訊下因死亡臨近感而造成的醫護人員逃院事件、病人與家屬抗爭事件以及群眾恐慌現象。

一.政府機構、醫護人員v.s煞死:職場安全在工作首則之前的倫理

在傳染病防治法的四種分類的語境中,最後一類即第四類傳染病被界定為其他新興傳染病及再浮現傳染病(註2)成為了一種分類理性中的「其他項」編列模式,將事實無可精確界定或無法處置的異種全數列入此類,異類成為了第四類。以此,SARS雖被收編在疾病抗疫的防範法令中,但其作為這樣一種病種發源地的對岸所指稱非典型性病毒,俗稱「非典」,其傳染途徑多元,而冠狀病毒本身在人體內敵對一般細胞所產生的自製能力與殺傷力之強與迅速,一方面逾越了其病毒生態本身的攻防倫理,它以侵入、攻佔、替代、異化、複製、偽裝、強欺弱、以眾擊寡等克竟全勝之姿取代了既有的生理系統。另一方面,它也事實逾越了人對其病毒直效治療的治癒能力,目前醫界所研發的藥劑無法只針對SARS做單一攻擊,SARS與一般細胞對藥的抗殺效能來說難以分辨誰惡誰善,故此無法藥到病除,用藥只可能藥到命除,故目前只能靠自癒性治療與採取隔離措施,它事實上也逾越了人對其非典型性的想像範圍。因此,是否將SARS列入傳染病防治法第四種就是否能將此抗疫指稱輕易列入醫護人員的固有機制中?當SARS的新型與新型性放置在可謂欠缺物源/心理準備的工作場域中,其危險性則無法衡量,若過去醫護人員所面對各式病種的屬性多是前三類為主,SARS的特殊性是否能被列入新的醫護工作共識討論之上?尤其在我們已有基礎的防範認知之後,在下一波SARS來臨前,我們更必須對抗疫期間的政府、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工作倫理觀做出重新判定,憑藉著病毒倫理的非典型性轉渡到工作倫理的非古典性的殊異特性,即高度危險性之於SARS的涉及到全體人民性命安全並嚴重威脅到第一線的抗疫人員時,如何使抗疫人員維護其面對煞死臨近感的生命倫理,又可以兼顧工作倫理的問題,在盡職與求生存的兩難中,在此必須找出期間的平衡點與倫理次序性,筆者認為,應當對SARS危險性進行的重新探討與防範程度的再確認,若仍將SARS列為第四類較危險病種中,是否醫護人員就有其新立場去爭取他/她們的工作權益,如工時、薪資、輪休期、照護模式、防護用具的周全性與足夠性、工作最佳安全環境的要求等,而非政府、醫療機構v.s醫護人員不抗煞的對立情勢,如往常以是否遵照工作守則的高層/媒體眼光來看待抗疫人員抗壓性有無(以留守/逃院分),「抗壓性」的說法與第四類病種都是公部門收編其人員權責規範的最佳利器,彷彿抗疫人員面對煞死無怨犧牲的工作倫理完全合理,而無視其中生命倫理的被動決定性條件,即政府、醫療機構是否參照各國多方機制建置一安全無漏洞的安全抗疫環境(從用具設計、防具提供、場所醫/病、疑似/可能病例分區等。)來屏障醫護人員以及疑似/可能病患的身家安全,以建立起政府協同醫護人員抗SARS的心理認知點,即職場安全已建立在工作守則之前的倫理承諾,有具體實效的第一線抗SARS工作環境,如此一來不會使抗疫本身再度引發醫院安全的抗議聲浪,更重要的一方面才不會再輕易發生醫療環境上的工殤,即在院內因感染而病逝的抗煞烈蹟的輕易發生(註3),不讓堅持下去的人無端喪生,不讓懷疑的人繼續懷疑。

台長: 奧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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