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2.01.01更新)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 由扣費單位按費率2%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ü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ü兼職薪資所得 ü執行業務收入 ü股利所得 ü利息所得 ü租金收入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2%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 下 限 | 上 限 |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無 |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 兼職薪資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執行業務收入 | 股利所得 |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5,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利息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註2)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租金收入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註: 1. 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 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 扣費義務人得先就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至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且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 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則須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署, 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