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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7 16:00:30| 人氣3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規則20. 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點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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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20. 撿球、拋球、置球;由錯誤地點擊球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0-1 撿球與標示球位
凡依規則執行撿球時,球員、隊友、或其他由球員授權之人員均可執行。在此情形下,該名球員應對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依照規則必須將球置回原位時,球員(或上述人員)在撿球之前必須先標示球的位置。如果沒有標示球位,該名球員應罰一桿,同時將球置回原位。如果球沒有置回原位,那麼球員必須接受規則20的一般罰則,而不再依規則20-1接受額外的處罰。

如果球員(或上述人員)依照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的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球或球標必須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是直接受到撿球或標示球位之動作影響而發生的,球員就不必受罰。否則的話球員必須依照本條規則或規則18-2a罰一桿。

例外:如果球員因為沒有遵守規則5-3或12-2而被罰一桿,那麼就不必接受規則20-1的處罰。

附註:撿球之前應在球後方非常靠近球的地點放下球標、小硬幣、或其他小東西,以標示球所在的位置。如果球標可能影響另一位球員打球、站姿、或擊球,應該把它移到旁邊距原點一個或數個桿頭長度的位置。

20-2. 拋球或重拋球
a.由誰拋球、如何拋球
依照規則必須拋球時,應由球員本人來拋球。球員必須挺胸站好,伸直手臂將球舉到與肩同高,然後將球拋下。如果由其他人員拋球、或是以其他方式拋球,而球員未依照規則20-6改正錯誤,那麼該名球員罰一桿。

如果球在觸地前或觸地後碰到球員、隊友、兩人之桿弟或裝備品,那麼必須重行拋球,球員不必受罰。在這種狀況下,重新拋球的次數不受限制。

(以動作影響到球的位置或行進 - 見規則1-2)

b. 在何處拋球
如果球必須在盡可能接近某一點的位置拋球,拋球位置不可比這一點更接近洞口;如果球員不能確定這一點在哪裡,就必須以推算估計的方式找出這一點。

球員所拋之球必須先落到相關規則所規定之球場部份。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應按照規則20-6、20-7來處理。

c. 何時應重拋球
拋球後如發生下列情況,必須重拋球,不必受罰:
(i) 球滾進障礙並停在障礙裡;
(ii) 球滾出障礙並停在障礙以外;
(iii) 球滾上果嶺並停在果嶺上;
(iv) 球滾出界外並停在界外;
(v) 球滾至或停在揮桿會受干擾的地點,且合乎以下解除困擾條件者:規則24-2b(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規則25-1(異常之地形的狀況)、規則25-3(錯誤之果嶺)或當地規則(規則33-8a),或者滾回它剛才根據規則25-2(嵌埋之球)撿球的球痕中;
(vi)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與落地點之間的距離超過兩支球桿的長度;或
(vii)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比以下各點更接近球洞洞口:
(a)它原來的位置或推測的原來位置(見規則20-2b)──除非其他規則允許這種情況;或是
(b)「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或「最能解除困擾點」(規則24-2,25-1或25-3);或
(c)原球最後穿過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邊緣的那一點(規則26-1)。

如果重拋球後又發生上述的情況,那麼球員必須在儘量接近重拋球的落地點上置球。如果依照本規則必須重拋球或置球,而球員無法立即取回比賽球,可用另一球代替。

附註:如果拋球或重拋球的那個球在停止之後又移動了,那麼必須從球移動後停留的那一點繼續打球,除非能夠引用其他規則的條文另行處理。


20-3. 置球或重置球
a. 由誰置球與在何處置球
如果依照規則必須置球,必須由球員本人或他的隊友來執行。如果必須重置球,必須由球員、隊友、或他的隊友來執行。在上述情形下,該名球員必須對任何違反規則之行為負責。

如果球員(或上述人員)依照規則撿球或標示球位的過程中意外移動球或球標,球或球標應該置回原位。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是直接受到撿球或標示球位之動作影響而發生的,球員就不必受罰。否則的話球員必須依照規則18-2a或20-1罰一桿。

b.改變置球或重置球的球位(lie)
當置球或重置球的原球位被改變:
(i)如果球在障礙之外,那麼必須在最接近原球位的地方找一個最相似的新球位置球;這個新球位與原球位的距離不得超過一支球桿的長度,同時不可以比原球位更接近球洞洞口,也不能在障礙裡面。
(ii)如果球在水障礙之中,必須依照上述(i)的規定置球,而且該球必須放置在水障礙中。
(iv) 如果球在沙坑內,必須儘量使球位恢復原狀,並將球放置該球位上。

c. 無法確定置球點
當置球點無法確定時:
(i) 如果球在果嶺通道上,那麼必須在儘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的位置拋球,但不得在障礙內或在果嶺上。
(ii) 如果球在障礙中,那麼必須在此障礙中儘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的位置拋球,但是不能比原來的位置更接近球洞洞口。
(iii) 如果球在果嶺上,那麼必須在儘可能接近球原來停留的位置附近置球,但是不能在障礙內。

例外:當恢復比賽時(規則6-8d),如果置球的地點不可能確定時,則必須以估計的方式找出這一點,然後把球置於估計出來的那一點。

d. 球未能停留在置球點上
如果置球之後球未能停留在置球點上,球員必須重置球而不必受罰。但是如果重置球而球仍然無法停留在那個位置:
(i) 如果球在障礙以外,那麼必須將球放置在最接近原點而且也能靜止的位置上,但是不能比原來的置球點更接近洞口、也不能放置在障礙中。
(ii) 如果球在障礙中時,則必須將球置於障礙中最接近原點而且也能靜止的位置上,但是不能比原來的置球點更接近洞口。

如果置球後球先停在置球點上,接著卻移動了,那麼除非當時可適用其他規則條文的狀況,否則

如果置球後球先停在置球點上,接著卻移動了,那麼除非當時可適用其他規則條文的狀況,否則球員不必受罰,必須就球停留位置續打。

違反規則20-1、20-2、20-3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20-4. 拋球或置球後成為比賽球
如果球員之比賽球已被撿起,則於拋球或置球之後即為比賽球。
當代替球拋球或置球之後,這個代替球就成為比賽球。
(不正確之代替球 - 見規則15-2)
(撿起不正確之代替球之後拋球或置球 - 見規則20-6)

20-5 從上一桿擊球處打出下一桿
如果球員依照規則選擇或必須從上一桿擊球處打出下一桿,那麼必須按照下列的規定來進行:如果擊球處在開球區內,必須由開球區內任何地點擊球,而且可以放在球梯上;如果須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打下一桿,那麼必須拋球;如果在果嶺上,就必須置球。
a. 在開球區上:那麼要打的球必須由開球區內任何地點擊出。此球可以從開球區內的任何一點擊出且可以放在開球座上。
b. 在果嶺通道上與障礙內:要打的球必須拋球。
c. 在果嶺上:要打的球必須置球。

違反規則20-5的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該輸;比桿賽 - 罰兩桿。

20-6 撿起不正確的代替球、拋球或置球
如果是不正確的代替球,或者未依規則、或在錯誤地點拋球或置球,而球還沒有打出去,那麼球員可將球撿起,不必受罰,但是隨後必須按照正確的程序來處理。

20-7 由錯誤的地點打球
a. 通則
一位球員若在以下的情形下對他的比賽球揮出一桿,他即是從錯誤的地點打球:
(i) 從規則不允許打球或拋球或置球的球場一部分揮出一桿;或
(ii) 當規則要求已拋之一球必須重拋或被移動之一球必須重置

附註:由開球區以外的地方打球或從錯誤的開球區打球--見規則11-4

b. 比洞賽
如果一位球員從錯誤的地點揮出一桿,則該球員在該洞必須認輸。

c. 比桿賽
如果一位競賽者由錯誤的地點揮出一桿,他依適用的規則要被罰兩桿。如果他沒有嚴重的違行為(見附註1),他必須使用由錯誤的地點打出的球打完該洞,而無改正他的錯誤。

如果一位競賽者由錯誤地點擊出一桿後發現這項事實,同時認為可能有嚴重的違規行為發生,那麼他必須,在還沒有從下一洞的開球區揮出一桿之前,依規則拋球或置球並以此球打完該洞。如果正在打的這一洞是該回合的最後一洞,他必須在離開果嶺之前宣佈他將用依照規則拋球或置球的
第二球打完該洞。

這位競賽者必須在繳回計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上述的情形;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必須被取消資格。委員會必須裁定該競賽者是否有嚴重的違規行為。如果有,那麼必須以第二球所打出成績為比賽成績,再加罰兩桿。如果發生嚴重的違規行為而該競賽者並未遵照上述規定改正錯誤,他必須被取消資格。

附註1:如果委員會認為一位球員因為由錯誤的地點擊球而得到相當大的好處,那麼他就被視為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附註2:如果一位競賽者依照規則20-7c打第二球,而此球被判定不予計算,那麼以該球所揮出之桿數及由打該球所造成的罰桿均不予計算。如果該第二球被判定計算的話,那麼從該錯誤地點所打出的那一桿以及繼續使用該原球所打之桿數,含其所造成之罰桿,均不予計算。

台長: Y-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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