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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7 15:56:09| 人氣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規則24. 阻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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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24. 阻礙物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4-1. 可移動之阻礙物
當球員碰到可移動之阻礙物時,可採用下列方式解除困擾:
a.如果球並沒有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球員可將阻礙物移開;如果在移開阻礙物的過程中球移動,係直接由於移開阻礙物之故,球員不必受罰,只須將球置回原位,否則應依照規則18-2a處理。

b. 如果球停在阻礙物之內或之上,球員可將球撿起而不受罰,然後再將阻礙物移開。如果球在果嶺通道上或障礙內應採取拋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嶺上則採取置球的程序;無論拋球或置球,均應儘量靠近球原來的位置(球與阻礙物接觸點的正下方),但是不可以比原點更接近球洞洞口。

球員依照規則24-1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當球仍在前進移動時,球員不可將會妨礙其運動的阻礙物移開,但有人照管的旗桿及各球員的裝備品除外。
(以外力對球造成影響,見規則1-2)

附註:如果必須根據此規則拋球或置球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24-2. 無法移動之阻礙物
a. 妨礙
如果球員的球停留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裡面或上面,或者非常接近阻礙物、使其站姿或意欲揮桿的區域受到干擾,那麼這個阻礙物就對球員造成妨礙。當球員的球停在果嶺上,而「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正好位於推桿線上,那麼阻礙物同樣地也對球員造成妨礙。在果嶺以外的區域,如果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位於擊球線上並不會形成本規則所指的妨礙。

b. 解除困擾
除了球落於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裡面的情況以外,當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對球員造成妨礙時,球員可以解除困擾而不必受罰。解除困擾的程序如下:
(i)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但拋球點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觸及球場的一部分且該處可避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妨礙並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 在沙坑內:如果球是在沙坑內,球員必須撿起該起並依以下情況拋球:
(a) 不必罰桿,依照上述(i)所說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也必須被拋在沙坑內;或
(b) 罰一桿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點必須介於球洞與拋球點之間的直線上,而拋球點在該沙坑後面多遠並無限制。
(iii)在果嶺上:如果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非障礙區的最近之解除困擾點置球。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可以是在果嶺之外。
(iv) 在開球區內:如果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並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無受罰桿。

球員依照規則24-2b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仍受解除困擾的情況所妨礙,見規則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狀況,球員不得引用規則24-2b解除困擾:(a)由於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以外因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打球時。或(b)因採取非必要之異常站姿、揮桿、擊球方向時,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

附註1:如果球落入或觸及水障礙 (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沒有權利解除困擾而不受罰。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球員必須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或者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附註2:如果必須根據此規則拋球或置球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註3:委員會可訂定當地規則,規定球員在決定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時不得跨越、穿透或鑽過阻礙物。

24-3. 球遺失在障礙內
一個球在擊向無法移動之阻礙物之後是否遺失乃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要認定球遺失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裡面,我們必須有合理的證據。在缺乏合理證據的情況下,球必須視為「遺失球」,依照規則27來處理。

a. 球遺失在可移動之阻礙物內
如果球遺失在一個可移動的阻礙物裡時,球員可以在無受處罰的情況下移開這個阻礙物,若是在果嶺通道上或在障礙內的話,球員必須拋球,若在果嶺上,球員必須置球,此拋球點或置球點必須盡量靠近球最後進入可移動之阻礙物的最外圍之處的正下方那一點,但不得更接近球洞。

b. 球遺失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內
如果球遺失在無法移動之阻礙物裡面,那麼球最後進入該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必須被決定,在引用這條規則時,球必須視為停留在這一點,且球員可以依照以下之情況解除困擾:
(i)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4-2b(i)來解除困擾。
(ii) 在沙坑內: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沙坑內,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4-2b(ii)來解除困擾。

(iii) 在水障礙裡(包括側面水障礙):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水障礙裡,球員就不可以在不受罰的情況下解除困擾。此時必須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iv) 在果嶺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無法移動之阻礙物最外圍的那一點位位於果嶺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4-2b(iii)來解除困擾。

違反本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台長: Y-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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