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7-02-07 15:54:38| 人氣1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規則25. 異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規則25. 異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錯誤之果嶺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5-1. 異常之地形
a. 妨礙
當球落入或觸及異常之地形時,球員即受到異常之地形的妨礙;或者當這個情形影響到球員的站姿或其意欲揮桿區域時,也算球員遭到妨礙。如果球員的球停在果嶺上,當異常之地形影響推桿線時,也會形成妨礙;除了上述情況之外,根據本規則,擊球線所受到的影響本身並不算妨礙。

附註:委員會可制訂當地規則,禁止球員擊球站姿受異常之地形妨礙時解除困擾。

b. 解除困擾
除了球落於水障礙或側面水障礙裡面的情況以外,當「異常之地形」對球員造成妨礙時,球員可以下列程序解除困擾而不必受罰:
(i) 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嶺通道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但拋球點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觸及球場的一部分且該處可避開無法移動之阻礙物的妨礙並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

(ii)在沙坑內:如果球是在沙坑內,球員必須撿起該起並依以下情況拋球:
(a) 不必罰桿而依照上述(i)所說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擾點必須在沙坑內且球也必須被拋在沙坑內;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擾的話,就在該沙坑內之球場一部分,盡量接近原球點但不會比原球點更接近洞口,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擾解除的地方拋球;或
(b) 被罰一桿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點必須介於球洞與拋球點之間的直線上,而拋球點在該沙坑後面多遠並無限制。

(iii)在果嶺上:如果球停在果嶺上,球員必須將球撿起,然後在最近之解除困擾點置球,但此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擾,可依規定找出最大的解除困擾點,但此點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於障礙內。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或最大的解除困擾點可在果嶺外。

(iv) 開球區內:如果球停在開球區上,球員必須把球撿起並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無受罰桿。

球員依照規則25-1b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球滾動後靜止的地點仍受解除困擾的情況所妨礙,見規則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狀況,球員不得引用規則25-1b解除困擾:(a)由於異常之地形以外因其他事物之妨礙,使其明顯的無法打球時;(b)只因採取非必要的異常站姿、揮桿、擊球方向時,異常之地形才會對球員造成妨礙。

附註1:如果球在水障礙內(包括側面水障礙),球員沒有權利解除因異常之地形所造成的困擾而不受罰。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球員必須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繼續比賽(除非當地規則禁止),或者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附註2:如果必須根據此規則拋球或置球的球無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c. 球遺失
一個球在擊向異常之地形之後是否遺失乃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要認定球遺失在異常之地形裡面,我們必須有合理的證據。在缺乏合理證據的情況下,球必須視為遺失球,依照規則27來處理。

如果球遺失在「異常地型」裡面,那麼球最後進入該地型最外圍的那一點必須被決定,在引用這條規則時,球必須視為停留在這一點,且球員可以依照以下之情況解除困擾:
(i)在果嶺通道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果嶺通道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5-1b(i)來解除困擾。

(ii)在沙坑內: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沙坑內,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5-1b(ii)來解除困擾。

(iii)在水障礙裡(包括側面水障礙):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水障礙裡,球員就不可以在不受罰的情況下解除困擾。此時必須依照規則26-1來處理。

(iv)在果嶺上:如果球最後進入異常之地形最外圍的那一點位於果嶺上,球員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罰,然後依照規則25-1b(iii)來解除困擾。

25-2. 嵌埋球
在果嶺通道任何經細密修剪過的區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本身所造成的球痕中,那麼球員可將球撿起來擦乾淨,然後在儘量靠近原點附近(但不得比原點更接近洞口)拋球,不必受罰。所拋之球必須先落到球場之果嶺通道的一部份。「細密修剪過的區域」泛指球場上任何區域,包括通往粗草區的小徑,草剪得和球道的草差不多長或更短者。

25-3. 錯誤之果嶺
a. 妨礙
如果球落在錯誤果嶺上,那麼球員即受到錯誤果嶺的妨礙。

根據規則,影響球員的站姿或意欲揮桿的區域,並不算是妨礙。

b. 解除困擾
如果一位球員的球停在一個錯誤的果嶺上,他不可以從球停的地方擊球。他必須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擾,不必受罰:

球員必須將球撿起並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但拋球點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擾點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不得位於障礙內或果嶺上。當在距離最近之解除困擾點一支球桿長度的範圍內拋球時,該球必須先觸及球場的一部分且該處可避開錯誤之果嶺的妨礙並且不在障礙內或果嶺上。依照此規則撿起之球可以擦拭。

違反本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台長: Y-PAO
人氣(17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國際規則禮儀 |
此分類下一篇:規則24. 阻礙物
此分類上一篇:規則27. 球遺失或出界;暫定球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