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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7 15:52:36| 人氣1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規則26.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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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26. 水障礙(包括側面水障礙)

定義
所有定義的術語均以粗體字出現並依照英文的字母順序排列於本書的定義一節-見第二節 高爾夫術語定義。

26-1. 球進了水障礙之中
如果球員打向水障礙之球遺失了,球究竟遺失在障礙以內或以外,必須依照事實來認定。如果要認定球遺失在水障礙以內,球員必須有合理的證據顯示球的確停留在水障礙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證據,那麼應視為一般遺失球,必須依照規則27來處理。

如果球停留、觸及或遺失在水障礙內(無論球是否停留在水中),球員可選擇罰一桿,然後由下列的處理方式中任選一項:

a. 儘可能在接近原擊球位置打下一桿(見規則20-5);

b. 在水障礙後方拋球,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邊緣的那一點必須在球洞洞口與拋球點之間,拋球點位於水障礙後方多遠都沒有關係;或者

c. 只有當球最後通過側面水障礙的邊緣時,球員可以多一項選擇:在水障礙旁邊拋球。拋球點的位置應在:(i) 以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邊緣的那一點為準,兩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或是 (ii) 到水障礙對面與洞口同等距離的一點,兩支球桿長度範圍內。拋球後球所停留的地點不得比原球最後通過水障礙邊緣點更接近洞口。

球員依照本規則撿球之後可以擦球。
(當球在障礙之內時禁止採取的行動 - 見規則13-4)
(球在水障礙的水中滾動 - 見規則14-6)


26-2. 在水障礙中打球
a. 球停留在相同的或另一個水障礙內
如果球員由水障礙內所擊出的球停止後還是停留在同一個或另一個水障礙中,球員可以:

(i) 依照規則26-1a的程序來處理。如果在水障礙中拋球後,球員選擇不打所拋出的球,他可以:
(a) 就這個障礙而言,依據規則26-1b的方法處理,或在條件許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處理,並按規則再加罰一桿,或

(b) 儘可能接近障礙區外上一桿擊球的地點打球,並按規則再加罰一桿(見規則20-5);

(ii) 依據規則26-1b的方法處理,或在條件許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處理;或

(iii) 儘可能接近障礙區外上一桿擊球的地點打球,並按規則再加罰一桿(見規則20-5)。

附註1:如果依照規則26-2b的程序來處理,球員不必依照規則27-1或規則28a拋球。如果他已拋球,他不必把這球打出去。他可以選擇上述(ii)或(iii)的程序。
附註2:如果球員由水障礙中所擊出的球在障礙以外成為無法打之球,規則26-2b並沒有禁止球員引用規則28b或規則28c來處理。

違反本條規則之罰則:
比洞賽 - 該洞認輸;比桿賽 - 罰兩桿。

台長: Y-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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