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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5 11:26:02| 人氣7,52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35 U.S.C. 112 說明書(美國專利法第35卷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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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U.S.C. 112 說明書(美國專利法第35卷第112條)
說明書應包括發明的文字敘述及其製造、使用方法和程序的文字敘述,並應以完整、清晰、精簡及準確之用詞敘述,使得任何熟悉該項發明技術領域所屬技藝之人士、或與該項發明技術領域最具關聯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藝之人士,能夠製造和使用該項發明,且說明書應記載發明人所知之實施該所請求發明的最佳模式。

說明書應以單項或多項請求項特別清楚指出申請人所認為的該發明之主題標的。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獨立項敘述,或本質上需要的情況下,得另以附屬項或多重附屬項表達之。

根據後項之規定,以附屬形式敘述的請求項,應指出其所依附在前的請求項序號,並明確指出該請求項的進一步限制。以附屬形式敘述的請求項,在解釋其專利範圍時,應將其所依附在前之請求項的所有限制併入考量。

多重附屬項,應選擇依附於一項或多項敘述在前的請求項,作為其申請專利標的之進一步限制。多重附屬項不得作為其他多重附屬項所依附的基礎。以多重附屬形式敘述的請求項,在解釋其專利範圍時,應將其所依附在前之請求項的所有限制併入考量。

由多數元件組合的請求項,其請求項內元件可以不需重複敘述其結構、材料或作用,而得以達成特定功效的裝置或方法步驟表示之,此時,在解釋這種請求項時,應包括在說明書中相關的內容及均等的結構、材料或作用。

台長: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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