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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6 20:57:30| 人氣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刑罰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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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犯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從一重罪處罰(刑第55條)。連續犯之處罰,依刑法第51條規定,一罪一判,數罪併罰。宣告死刑、無期徒刑,只執行其一。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合併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宣告多數沒收者,合併執行。

二、刑之酌科:
依據最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科處犯罪者法定刑以外之刑。但法官得就法定刑範圍內,依據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犯罪者知識、年齡等因素,審酌裁量其刑度。

三、緩刑與緩起訴: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無前科者,得由法官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被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仍有前科紀錄。至於緩起訴,則係檢察官審酌犯後態度、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之考量,對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贊時不加起訴。緩起訴期間1至3年,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四、假釋:
無期徒刑執行超過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而且獄中表現良好,悛悔有據的受刑人,得報請假釋。無期徒刑之假釋期為15年,有期徒刑的假釋期為剩餘刑期。假釋期間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撤銷假釋,再回監獄服刑,而且假釋期間日數,不能算在刑期之內。假釋期滿,刑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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