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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0 09:16:00| 人氣10,8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禍發生時製作筆錄必看的十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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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時製作筆錄必看的十項要點

/ 姜智逸律師                                                       

在車禍發生後,如果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那麼製作筆錄是無可避免的,在警察製作筆錄時,以下幾點應特別注意:

1.在車禍發生時,當事人心中難免感覺很氣憤,或是驚魂未定,建議當事人無論是被害人或是肇事者都應該冷靜地回想車禍當時的狀況,仔細地向警察敘述,製作筆錄時應避免臆測之詞,以免讓自己無端受累,或讓被害人有機會脫罪。

2.如果有現場目擊者,您可以請求員警傳喚到場製作筆錄,讓第三人客觀的說法,釐清車禍肇事發生經過。建議您發現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務必請他到警察局製作筆錄,有時車禍發生並非當事人報案,而是由路人報案,建議您請警察調閱報案電話的通聯記錄,找出目擊者到場做筆錄。

3.如果車禍肇事發生有人員受傷,未有人死亡,在刑法上是以「過失傷害罪」來偵辦,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告訴人提出告訴才會進行偵辦,在製作筆錄時警察會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告訴,此時您必須回答「是」,警察才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4.若車禍發生並無人有重大傷害或僅僅是輕微擦撞,警察可能會要求雙方進行和解,您不妨答應進行和解或聲請調解,以解決爭議,此時警察可能會先勸您暫緩提出刑事告訴,建議您如果和解或調解不成立,還是要在告訴期間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5.如果對肇事經過有所疑義,應請警察調閱車禍發生路口監視器,查明真相,但是應注意未必所有車禍現場都會有監視器畫面。

6.當您發現駕駛的對方有喝酒,尤其是在晚上的時候,應請警察為其進行酒測。

7.如果車禍發生是在白天上班時間,撞倒您的駕駛人是在工作時候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是駕駛貨車、計程車、公共汽車或公司車,此時對方有可能涉犯「業務過失傷害」,請特別注意。

8.如有聲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可以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一般收費是新台幣參仟元,鑑定機關是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若是您對鑑定結果不服,也可以申請覆議,要求再次鑑定,但是要在指定期間內申請(一般來說期限是三十日,但是有的機關期間比較短,應特別注意),如果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要請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官)申請,請他們替您轉送。

9.經常有人對肇事逃逸有所誤解,事實上肇事逃逸是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肇事因而致人死傷為前提,所以單純的車損,只要不涉及人員的傷亡,都不會構成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10.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是以地檢署受理的時間為準,不是以警察局報案時間為準,也就是說,以警察完成偵查手續送到地檢署的時間來判斷告訴期間,所以在報案後務必確實瞭解警察有沒有把案子送到地檢署,以免權益受損。


車禍事件的民事求償項目

/ 姜智逸律師

車禍事件的結果不外有三種:一是車輛損壞、一是人員受傷或重傷,另一則是人員死亡,這些車禍的結果,能夠行使民事求償權的人都不盡相同。

    車輛損壞的求償人,是車輛的所有權人,畢竟車主才是車輛損壞的被害人,如果駕駛人與車主不同一人時,請注意駕駛人無法就車損求償,只有車主才能就車損部分向肇事者求償。

    人員受傷或重傷的求償人,則是受傷的被害本人,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1.
醫療費。
2.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3.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4.
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5.
精神賠償(慰撫金)。

    被害人死亡時,可以請求賠償之人有:
1.
為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
2.
在死者生前,為其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
3.
死者在法律上須扶養之人。
4.
死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5.
死者之繼承人。

    被害人死亡時,主要能請求的項目有:
1.
殯葬費。
2.
扶養費。
3.
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害人死亡前自己支出之醫藥費,及因傷不能工作的停業所失利益係屬財產上損害,被害人的繼承人得繼承該債權,請求加害人賠償。
4.
精神賠償(慰撫金)。


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必看重點

/ 姜智逸律師

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能夠申請肇事責任鑑定的人有以下幾種:

1.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

2.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 法機關囑託。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予以受理,以下幾項案件不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因此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只能請檢察官或法官送交鑑定。

2.當事人申請或警()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因為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5.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鑑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會定期並以書面請雙方到場,除了肇事雙方以外,如有必要也會請以下

1.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

2.現場目擊證人。
3.
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人員。尤其是對現場圖或現場照片有所疑義的情形,需要現場處理的人員到場說明。

4.專家學者。
5.
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例如車輛機件有無故障、對路面情況有研究之專家等。
 

車禍事件畢竟當事人最清楚,因此當事人必須出席才能夠詳細陳述事發經過,但遇到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例如:當事人受傷昏迷尚未甦醒等),得由其家屬或代理人列席,如果有委請律師也可請律師出席,但是應備妥委任狀。

當鑑定機關聽取雙方的意見後,就會開會討論並做成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書會有下列內容:

1.囑託 (申請) 者。
2.
兩造當事人,以及駕駛的車輛。
3.
車禍肇事當時道路狀況,包括天候、號誌狀況等。
4.
車禍肇事經過。
5.
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6.
其他。
7.
鑑定意見。
 
車禍鑑定意見書最重要的就是判斷雙方誰對誰錯,因此鑑定意見的內容都會加註肇事主次因說明:
1.
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
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
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車禍肇事現場可能因為採證不足,或是證據滅失等情況,讓鑑定機關無法依照現有的資料做成鑑定意見,此時鑑定意見也會註明無法判別,所以鑑定機關並不是萬能的,他們也會有無法判斷的時候。

如果對於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有異議,您必須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請好好把握。如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當然,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僅供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的參考,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


 

車禍肇事的刑事告訴權人、被告以及告訴期間

/ 姜智逸律師

車禍肇事通常會有兩種結果,一是造成人員受傷,另一則是造成人員死亡,前者涉及的法條為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後者涉及的法條為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在發生車禍當時,雙方都有停下車來,並且都有製作筆錄,應該在車禍發生當時就知道犯人是誰,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則告訴期間是以警察查到肇事者是誰並告知告訴人時開始起算告訴期間。

車禍肇事的刑事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以下幾種:

1.犯罪之被害人,是指因車禍肇事而受傷的人,如果騎機車後座載人被撞受傷,那麼前座的駕駛和後座的人都可以分別提起告訴。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例如:被害人的父、母)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3.如果被害人已死亡者,被害人就無法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4.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有一點要注意,如果車禍肇事導致於被害者死亡,涉及「過失致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原則上就算家屬不提起告訴,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偵辦,不過建議家屬還是要提起告訴,以免案件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無法提起再議,或是法院法官判決無罪時,家屬無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車禍肇事的被告,想當然爾就是加害人,也就是肇事車輛的駕駛,有人會問,如果加害人駕駛的車輛是第三人的車,可以對車主提起告訴嗎?基本上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無照駕駛,車主有可能因為自己的過失提供車輛給加害人駕駛,此時才會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死罪,雖然這種情形成立犯罪的機會不大,但是您還是可以留意。

您不可不知關於肇事逃逸的法律常識

這是最近的新聞: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轉載奇摩新聞(華視新聞),「車禍自認沒錯見死不救判10月」,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30/69/1s381.html

    肇事逃逸罪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這個條文來看,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錯(故意或過失)都要留在現場,將者送醫,否則就會構成犯罪。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事實上,肇事逃逸罪要處罰的是行為人在車禍發生時沒有盡到救護傷者的義務,所以要特別提醒駕駛人,發生車禍時一定要在場協助處理善後,再釐清過失責任,否則很可能就會吃上官司。


車禍現場狀況處理應注意事項

/ 姜智逸律師

大部分的人在車禍發生時候都嚇呆了,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車禍現場,如果您的運氣不好,遇到警察比較消極處理車禍現場,平白無故會讓重要的跡證流失,日後在法庭上有理說不清,令人扼腕。因此如何在車禍發生時候正確處理現場,保障自己的權益,是相當重要的課題。我們提供幾點車禍現場處理應注意的要點:

在車禍發生時,必須注意保持現場的完整性,並通知當地轄區的警察機關或是透過110報案系統,請求警方前來處理,在警察前來處理的這段時間,最容易發生破壞現場的狀況(例如肇事車輛移動現場,或是傷者移動等),應該特別注意,建議能夠自行拍照存證。

在拍攝現場照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如果是警察在現場拍照,也應注意警察有無注意這些要點:

1.首先應先將四周環境(例如:周遭設施、紅綠燈號誌、標線、道路位置及其他可能影響行車之物)拍攝入鏡,有助於判斷車禍肇事的路況,一般人往往只專注於車損及人員傷亡的照片,其實道路的狀況也是相當重要的。

2.再來是將肇事車輛全貌(包含車號)拍下來,由其應注意車輛撞擊點,要多照幾張照片。再者,用粉筆將車輛停倒位置以及車輪的方向劃起來並拍照存證!

3.如有傷患,應標明傷患倒地的位置,要注意頭、腳倒地的位置以及俯、仰的方式,並拍照存證。

4.當車輛撞擊力道很大時,道路上往往會留有散落物,例如:車輛撞擊的碎片、人體斷肢殘骸、血液、個人衣物、車輛裝載物或液體飛濺方向等,都必須拍照存證。

5.發生車禍時在道路上通常留有輪胎痕跡,必須注意要把煞車痕和輪胎胎紋的印痕都要照下來。遇到嚴重的車禍,甚至於道路上都會有損壞痕跡,這是車輛在撞擊後與道路表面接觸的結果,例如:刮地痕、擦地痕等。這些痕跡有助於判斷第一次的撞擊點在何處,必須拍攝留存證據。另外,有時候這條道路上發生過很多次車禍,甚至於會有不屬於本次車禍的道路痕跡,必須特別注意。

警察在拍照現場後,會製作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在製作完畢後會要求車禍當事人簽名,此時您必須比對現場圖與現場跡證是否相符,如果發現現場圖與現場狀況不符,一定要要求更正後才簽名,千萬不要在慌亂中草率簽字,這會影響日後的證據認定與過失責任歸屬,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若經要求更正而警察不幫你更正時,可加註意見後簽字。

警察所製作的現場圖與拍攝的現場照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您可以依法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應注意的是,當事人可以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是警察替當事人製作的「筆錄」,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請求警察發給。

 

台長: 李萬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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