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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16:12:52| 人氣2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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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釘子戶「3加1」處理 學者批「台灣都市沒救了」

此次修法新增的「31」程序,被稱為是「文林苑條款」,備受外界矚目。未來建商圈地之後,首先須將都更計畫送交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接著若都更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後,要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會」,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若在都市更新審議會審理過程中,有任何爭議或不是100%住戶同意,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建商惡意圈地,還是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 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遭學者痛批偏向財團。

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遭學者痛批偏向財團。好房網News資料照

若前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地方政府就可透過協商平台,在60天內決定拆除日期、方式和安置計畫,程序完備後地方政府即可執行代拆,內政部強調,修法是在強化政府代拆的正當性。 但楊重信認為,新法容許建商圈地自劃更新單元,再由建商與地主來協商利益如何分配,過程不透明,缺乏互信基礎,自然會有人不同意,不應該就此將其打為「釘子戶」。楊重信認為新法本身機制就是違法法治精神,設立「31」政府代拆機制,就等於「用一套法創造出釘子戶,最後再來把釘子戶斬了」,條文根本是「財團萬歲萬萬歲」,痛批「台灣都市沒救了!」 此外楊重信也認為,政府容許建商圈地自劃更新單元,在利潤最大化之驅使下,當然會「挑肥檢瘦」,選擇可獲得最大利潤之地區劃設,必然會導致「該更新地區不被更新,而真正需要更新地區乏人問津」,強調新法違背都市計劃根本的精神。 楊重信強調,最好的都更機制,應該是學習歐美國家作法,以組織型公私夥伴關係模式(Institutionalize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IPPPs),由政府先劃定都更區域,再由政府跟建商私人地主合組都更公司,公私部門都應投入資金,共同承擔經營責任與風險,如此政府就可透過股權參與、貸款保證、租稅誘因、以及補貼等手段,掌握相當程度的決策權與監督力量,可以確保都更事業計畫實施的公益性與正當性,也可維護地主與權利人的利益。

文章來源: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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