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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內政部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2-17


強化國土資源永續利用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新聞摘要 強化國土資源永續利用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內政部於2018年2月12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優良農地除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外,原則禁止變更使用;又於林業用地從事礦石開採面積超過2公頃應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
此外,這次也一併檢討放寬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以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及推動再生能源等政策。
內政部表示,這次主要有4項修正重點。
第一,因應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已將優良農地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未來除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外,原則禁止優良農地變更使用,但針對修法前已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文件者,則訂定過渡條款,保障其申請權利。
至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採低密度開發利用,並踐行相關程序,以達「資源保育、良善管理」之目的。
第二,限縮林業用地容許礦石開採之規模,加強國土合理永續利用。現行林業用地容許礦石開採並無面積之限制,為維護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增訂事業計畫使用面積超過2公頃者,需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之限制規定。
第三,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於2017年6月3日正式施行,明定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及遊憩等使用地得設置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第四,放寬水利設施周邊之農牧用地等容許設置小水力發電設施,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也就是配合非核家園推動再生能源政策,放寬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得有條件設置小水力發電設施。修法後即可利用圳路及其他水利設施發展小水力發電事業,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內政部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將有助於國土合理永續利用,並在兼顧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下,務實解決問題,維持土地使用管制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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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房屋陳總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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