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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13:40:00|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陸委會賴主委幸媛針對三次江陳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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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訊
「第三次江陳會談成果」記者會陸委會賴主委發表意下說明:
第三次江陳會談順利結束,成果豐碩,大有斬獲。今天民進黨批評第三次江陳會談我方被對方予取予求,是失敗的談判,這種說法完全昧於事實,陸委會予以最嚴正的駁斥。
首先,在我方的堅持下,兩岸簽訂了「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連民進黨前兩天自己公布的民調,都有88.4%的比例支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納入經濟犯的遣返。過去做不到的,我們做到了,那怎麼是失敗的談判呢?哪裡失敗了呢?
有了「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國人長期殷盼的經濟犯遣返,總算可以有個開始;老百姓生活經驗中經常碰到的電信詐欺、洗錢、背信等情形,總算可以開始有跨境的處理方式。更何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內容還包括有人道探視、罪贓移交、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這些都是全面合作的象徵,以及實際上要去落實的兩岸司法互助。這是兩岸非常大的突破,值得社會各界給予大大的肯定。
其次,有關定期航班議題,我要提醒大家,從去年520以來,民進黨一直批評政府在推動兩岸事務上的進展非常快,如果平日包機都還沒有變成常態化的班機,就想要跳到延遠權,按照在野黨的邏輯,這樣不是太快了嗎?因此,我相信在定期航班的議題上,在野黨應該也會支持政府用循序漸進,而不是一步到位的原則。
這次定期航班的協商重點,主要是放在航線優化,以及航班、航點的增加,這些都是在平日包機既有的基礎上,實現兩岸空運航班常態化的運作。這一次定期航班的協議很有斬獲,兩岸同意定期航班及包機班次的總量為每週270個往返班次,這是超過了我們先前的預期,是一個好成績。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市場需求量相當大的上海航點,兩岸每方每週只增加8個航班,也就是兩岸每週增加16個航班,最主要是因為上海機場非常繁忙,導致協議結果跟市場的需求還有一些距離。但是,「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也提到,兩岸航空主管部門,未來視需要可隨時進行溝通,不需要再拉到高層會談中處理。
至於延遠權,我們一直都有在談,反對黨批評說我們沒有談,這與事實不符。這一次來不及列入協議文本的原因是,延遠權不僅牽涉到雙方的商業利益及航空公司競爭等問題,也涉及到兩岸各自要去跟第三國的航權進行談判,以及我們跟其他國家所簽訂的航約,也可能要做一些修正。
因為延遠權的相關安排牽涉廣泛,需要較長的時間協商。然而,定期航班常態化的議題進行的相當順利,所以我們認為,這一個階段,我們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讓平日包機趕快變成常態化班機,未來我們再繼續談關於延遠權等其他議題,這是兩岸循序漸進的原則,希望向社會大眾說明。
再來要向大家說明的,是有關金融合作的部分。金融合作的範圍在這次的協議裡也清楚地界定。在這個整體性的金融合作協議中,我們規範了金融監督管理,也規範了貨幣管理的相關議題。整體性協議之後,相關主管機關(金管會)就會跟對岸銀監會、保監會以及證監會等機關開始洽簽MOU,由主管機關對主管機關去進行談判。
這裡我要再次說明,兩岸的制度化協商,從去年第一次的江陳會談到前兩天的第三次江陳會談,所有技術性的業務溝通都是由兩岸官員在談判。除此之外,現在制度化的協商已經一步一步地成熟與落實,將來我們簽訂整體性的協議之後,我們的主管機關和對岸的主管機關就可以針對後續技術上所需洽簽的協議(或其他任何形式),展開協商或談判。從第一次江陳會談以來,兩岸制度化協商相當有節奏、相當成熟、也相當有美感的在一步一步的進行中。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簽訂之後,我們預估在未來兩個月內可簽訂三項MOU,之後會進一步處理市場准入的問題。
無論如何,最近這兩天媒體報導部分人士認為台灣會被大陸買斷、買光,這些都是不切實際,危言聳聽的不實言論。
事實上,未來台灣銀行在大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我們對於資訊交換跟跨境檢查都會給予非常有效的監理,銀行業也可以到對岸去實地檢查。未來在台的大陸金融機構要使用國內的金融資訊,金管會責無旁貸,也一定會有非常嚴謹的規範,因此,不會有企業金融資訊外流的問題。鑒於大陸的任何一家的金融機構都比台灣銀行的加總來得大,因此,金管會曾一而再、再而三強調,這次的協議文本也非常清楚敘明,未來兩岸在金融合作方面是用實質對等的方向來作設計,也就是陳沖主委提過很多次的加權對等概念。
最後,關於陸資來台議題,我們是秉持著「優勢互補、互利雙贏」的原則處理,也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來推動相關的工作。這一次兩岸簽署的共同聲明,行政院會在未來一、兩個月內完善配套措施,有關事業投資部分,是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我們認為循序漸進就是用正面表列,而不是用負面表列,也就是將允許陸資來台投資的項目列出來,其他的都不允許,這部分,相關機關一定會有非常完整的配套措施。經濟部現在推動的「搭橋專案」,包括太陽、光電、航空產業、LED照明設備、風力發電、車輛、食品流通業等,總計製造業會有約2成到3成左右可以開放陸資投資;有關公共建設部分,我們歡迎對岸拿錢來投資愛台十二項建設,但我們絕對不會開放陸資承包;有關房地產投資,我們只是優先開放未來在台灣投資的陸資企業可以在台灣購置房地產。
最近這兩天,我也注意到有些評論認為我們好像連財務的投資都要開放到30%,這不是正確的!現在是有關陸資的直接或間接投資放寬到30%,但是對於財務的投資是以不超過10%為原則,這些總之政府一定會有完善的審查跟管理機制。



重大經濟犯為一般刑事罪犯,當屬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對象
陸委會指出,有關「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6條第3項「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得視情決定遣返。」之規定,是兩岸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與精神,納入「政治犯、軍事犯及宗教犯不遣返」原則、「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作為兩岸協議之內容,因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在雙方默契下,使用雙方可接受之文字表述方式。況且,政治犯、軍事犯及宗教犯,並非本協議第4條共同打擊的犯罪,自然有必要加以區隔。
陸委會並指出,本協議第4條第2項第2款之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包含所有犯罪,並已將侵占、背信、詐騙、洗錢等經濟犯罪,明列為重點打擊之對象。重大經濟犯既為一般刑事罪犯,且明列為雙方重點打擊之對象,當然不屬於本協議第6條第3項所謂「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之範疇,自然不能引用該規定,拒絕遣返重大經濟犯。相關媒體報導或引述,此項協議條款係為特定人士預留免於遣返之後門,實屬誤解。
陸委會強調,兩岸簽署本項協議,在「全面合作、重點打擊」原則之下,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對於我方依據協議所提出遣返罪犯之請求,大陸方面有責任本於協議,協助追緝並遣返該等不法之徒,以共同維護兩岸的交流秩序。

台長: ~ㄚ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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