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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3 19:46:53| 人氣3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彰縣警察局輕微交通違規,以勸導代替舉發體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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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訊
由於目前經濟不景氣,民眾日子不好過,平常更是省吃儉用,如再因交通違規被警察開單,更容易出現怨言;有鑑於此,彰化縣警察局局長胡木源日前再次要求所屬員警,對於輕微交通違規應依規定以勸導代替舉發,落實微罪不罰規定。
但是,胡局長強調,輕微交通違規行為雖然得以勸導代替舉發,但假如違規行為已嚴重危害到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甚至造成交通事故者,依法舉發交通違規仍屬必要,而且相關法規明定有那些行為屬輕微交通違規,員警不可自行認定,必須依照規定辦理。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由於可以勸導代替舉發的輕微交通違規行為多達35項,警察局特別提出一般較容易無心觸犯的法條,提供用路人參考,以維護本身權益,其項目如下:
1.未帶行照、駕照,但經查證領有行照、駕照者。
2.因上、下貨違規臨時停車。
3.夜間及深夜時段(22至6時)違規停車。
4.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規者。
5.機車附載人員側坐及超載。
6.行人、慢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7.除擺設攤位外,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物品妨礙交通者。
除以上項目外,其他輕微交通違規如下:
1.號牌污穢。
2.亂按喇叭。
3.行經平交道未減速至15公里以下。
4.行經彎道、隧道或道路施工路段,未減速慢行。
5.行經學校、醫院未減速慢行。
6.未依標誌減速慢行。
7.行經泥濘、積水道路未減速慢行,致污溼他人身體、衣物。
8.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臨時發生障礙,未減速慢行。
9.行經渡口不依規定。
10.3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
11.未隨身攜帶慢車證照。
12.未經核准,擅自變更慢車裝置。
13.不依規定行駛慢車。
14.慢車不依規定載客、貨。
15.行人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16.疏縱或牽繫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17.號誌變換,車前輪未進入機車停等區。
18.號誌變換,車前輪未進入停止線。
19.大型車右轉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20.因上、下乘客違規臨時停車。
21.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
22.於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無法即時依變換之指示行駛。
23.隨行大型車後,因視線受阻無法依規定行駛。
24.因閃避突發意外狀況而違規。
25.因客觀具體事實,迫使不得已而違規。
26.超速10公里以下。
27.酒測標準值(0.25毫克)逾0.02毫克以下。
28.超載10%以下。

台長: ~ㄚ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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