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分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1、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係由國家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具有形式條文的法律。
2、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訂法。係指法律不依立法的制定程序產生,亦不具形式的條文。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區分標準。凡是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的法律,即是普通法;若只能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則是特別法。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律學上重要的原則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係指對於同一事件,普通法與特別法都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僅在特別法無規定時,才適用普通法的規定。
三、強行法與任意法
兩者的區分是以法律的適用,是否聽任私人自由決定為標準。
1、強行法:凡與國家、社會公益有關,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應絕對適用的法律。
2、任意法:法律的規定,與國家、社會公益並無直接關聯,僅涉及私人利益,其適用與否,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僅於當事人間並無特別規定時,始有適用餘地的法律。
四、公法與私法
公、私法之區分理論:
1、利益說
2、權力說
3、歸屬說
有些學者主張,法律的基本分類不應採二分法,而應改採三分法,即公法、私法、社會法。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
1、實體法:係指規定權利義務主體的法律,即規範權利主體和權利義務範圍的法律。
2、程序法:係指實現權利義務的方法,即對於違反者加以制裁方法的法律。
六、母法與子法
某一法律根據其他法律而產生,所根據的法律即是母法,所產生的法律,稱為子法。
母法的修正或廢止,恆影響子法的修正或存在;反之,子法的修正或廢止,則於母法的存在,並無影響。
七、原則法與例外法
法律就某些特定事項規定應適用的一般原則,即是原則法;反之,在若干特別情形,規定異於原則法規定的法律,則是例外法。
八、固有法與繼受法
1、固有法:依照本國固有文化而制定的法律。
2、繼受法:模仿外國法而制定的法律。
九、國內法與國際法
以法律的制定主體和適用範圍為分類標準,可分為
1、國內法:由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而以該國主權所及的範圍為適用範圍的法律。
2、國際法:由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原則,其施行區域並不以一國的領土為限,而是以國家為主體,藉以規範國家與國家相互間關係的法律。
國際私法雖然冠有「國際」二字,但實際上為國內法。
十、其他類別
1、直接法與間接法
2、永久法與暫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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