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之意義
行政之意義乃是指國家統治權力中之行政機能。
行政乃是以憲法上所訂行政權能,擬定、決定政策、執行基本國策、落實基本人權、周全完善對人民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災難之生存照護,以及提供人民食、衣、住、行、育樂等充份美好生活給付之種種行為。
行政之種類
行政之種類,可從不同的觀點加以分類:
一、行政作為對象
1、對內行政: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
2、對外行政:一般人民
二、行政範圍的層次
1、國家行政:行政範圍及於全國領域
2、地方(自治)行政:行政範圍只及於某一地方,或自治事項領域方面
三、行政的作用
1、積極行政:著重於積極幫助人民獲得生活給養與自由、人格獲得發展
2、消極行政:著重於規範、限制人民權利或課加人民遵守行政秩序義務
四、行政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羈束行政:應嚴格依法律規定而為
2、裁量行政:在法律規定的限度範圍內,可以衡量行政事項,適當裁處
五、行政是否使用公權力
1、高權行政:使用國家統治性公權力以屈迫人民服從之行政
2、國庫行政:與人民立於平等地位,獲得行政所需人力、物力資源,達成行政目的之行政
六、行政時期
1、平時行政:無戰爭或非常事項時之行政,其特色為
(1)人民權利之保障
(2)行政機關之自由裁量權較小
(3)行政行為受立法機關控制
2、戰時行政:有戰爭或非常事項時之行政,其特色為
(1)國權鞏固
(2)立法機關之控制權縮小
(3)行政機關之自由裁量權較大
七、行政之功能目的
1、秩序行政:乃指行政之目的在於創造良好公共秩序,其採用之手段多係以命令、禁令,限制人民或剝奪人民自由、財產權益者。也稱為干預行政或規制行政。其表現的形式可分為
(1)監控行政
(2)徵稅、徵費
(3)規導行政
(4)監督行政
2、給付行政:乃指行政之目的在於創造、提供、分配良好之生存、生活資源與條件,以保障、照顧人民食、衣、住、行能免於匱乏,並在人民有生、老、病、死、殘障、失業等事項時,提供基本之社會安全保障與給付。其表現的形式可分為
(1)提供基礎設施之行政
(2)提供社會給付之行政
(3)促進行政
(4)資訊行政
3、計畫行政:乃是行政機關對於其政策構想,現實及未來經濟、社會生活情況、發展趨勢預為構思、評估、設計並提出整體、統合之對應方案、措施或行為框架而可按部就班、有步驟地加以實施之行政。
4、保護行政:對重要的現代生活法益如環境、文化、資源、消費者等法益提供預防性及管制性之保護,故又稱為保育行政。
5、公需行政:為達成公共目的而籌措執行公共事物所必需之人力與物力資源之行政,合稱為總務行政。其各別表現的形式為
(1)機關管理行政
(2)預算、出納行政
(3)人事行政
(4)採購行政
(5)財產管理行政
(6)公有營造物行政
(7)資訊及文書資料處理行政
6、經營行政:行政機關本身以營利為目的參與經濟生活活動之行政
行政法的概念
我國學者的定義
1、吳庚先生謂:行政法顧名思義乃關於行政之法,申言之,係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例外情形尚包括人民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法法規。
2、陳新民先生謂:國家行為中,除立法及司法(及監察)行為外之行為,皆屬於實質的公行政範疇之內。規範這個公行政的法規,吾人皆可稱之為行政法。
3、李震山先生謂:行政法充其量是學理上之名稱,是所謂「行政之法」,舉凡涉及前述行政之成文或不成文法規範之總稱。
行政法的性質
一、行政法為公法
二、行政法為國內法
三、行政法為行政權之法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