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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2 23:05:02| 人氣1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級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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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最新罰責

新聞內容如下:(引用中時電子報)

酒後駕車肇事死亡創歷史新高,導致每年七百多個家庭破碎。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決定聯手推動修法,將酒駕呼氣酒精濃度從每公升○.二五毫克降至○.一五毫克;並增訂處罰同車乘客六千到一萬八千元不等,酒駕累犯不得易科罰金,一律判處拘役或徒刑。

內政部今天邀集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縣市及桃園縣警察局、計程車隊、汽車運輸業駕駛員工會、觀光旅館及視聽等相關公會、立委及學者專家討論防制酒後駕車肇事具體對策及修法。

肇事死亡人數創歷史新高

今年一月交通大執法以來,前兩個月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減少一五%,但酒駕肇事死亡人數高達一一七人,高居交通事故肇因首位(廿五%),並創歷史新高。

鑒於鄰近的日本在二○○二年六月將酒駕標準從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二五毫克降至○.一五毫克,酒駕違規及肇事都減少四成,交通部及內政部決定援用日本的酒駕取締標準。

同時參考日本今年三月二日內閣會議通過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國內亦增訂酒駕同車乘客罰鍰六千元至一萬八千元,只有計程車及大客車乘客、無行為能力、未滿十八歲及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五五毫克(已經太醉,無力制止酒駕行為人)等五種乘客不罰。

交通部指出,去年二月五日起行政罰法施行「一罪不兩罰」後,造成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爆增三成,且當事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以上、達強制移送刑法處置者中,高達九九.九八%獲不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顯示刑法無法嚇阻酒駕,並形成「喝酒越多、處罰越輕」的不合理情形。

車主繳清罰鍰後才能領車

交通部及內政部因此決定修法,重點之一是,酒駕及飆車等違反公共安全等交通違規行為,排除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一罪不二罰」,酒駕車除當場扣留,車主須繳清罰鍰後才能領車,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者同時移送法辦,又恢復以前處罰方式。

新法同時對酒測超過○.五五毫克者的最高罰鍰從九萬元提高至十五萬元,並加重處罰累犯者(含緩起訴案件),判處拘役或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警察執行酒測勤務常發生拒停車接受稽查逃逸情形,此次修法決定停車但拒絕受檢、拒絕停車受檢分別處罰,前者維持現狀罰九百至一千八百元,後者一律處六萬元罰款。

推動餐飲業代客叫車開車

為確保飲酒者不會駕車危害自己及公共安全,交通部及內政部將請經濟部推動餐飲及販賣酒類相關業者,提供「代客叫計程車」或「代客開車」等服務措施,強制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酒後不開車」警語,及設置提供「代客叫計程車」服務相關標示等配套措施。

新聞內容完..........................................................................



其實~
酒駕不但是危險駕駛,
更是一級謀殺,
謀殺對象可能是路人;
其他車輛駕駛人;
機車騎士;
甚至是自己。

本來就要以重罪論處,
第一次酒駕被抓予以緩刑還算其情可憫,
只是單純給以重罰不足以警惕,
應該要在警察局拘役三天,
給予時間自省的機會。

肇事者則不在此列,
直接予以謀殺罪起訴,
受害人受傷以謀殺未遂論處;
受害人倘若不幸重傷不治,
就以謀殺罪起訴。

畢竟這是惡質重大的惡劣行為,
為了貪圖自己一時的方便,
完全枉顧他人的生命安全,
一個家庭將為此支離破碎;
多少無辜的兒童將成孤兒。
可恥!
可恨!

台長: 文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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