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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30 22:27:51| 人氣8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載>代訓立意美 背後問題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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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Vincent同意於此刊登)

我們常見到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到其他競爭企業所以和員工簽訂不得競業或類似的就業限制條款。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的法院原則上對於這種條款並不是完全否定,但是基於「勞資利益」的權衡結果,對於這種就業限制的容許也並不是完全沒有尺度,而會依個案採取一些認定的標準,例如美國法院對於不得競業的區域和年限也會根據勞資雙方利益的考量而給予限縮,但是對於企業限制員工終生就業的自由,都認為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般來說,勞資關係一旦搞壞了,離職的員工要想再回來工作,雇主大有說NO的權利,就算憲法保障工作權也不可能保障到這種地步。當然雇主在市場狀況或其他因素的考慮下,也可以和員工再演一齣鳳還巢的劇碼,在自由市場經濟制度下,「利之所趨」這是不變的法則,如果這樣的限制是存在於同業間的協議,姑且不論其合法性或正當性,就算再多有默契,隨著時空因素的演變,也有可能自動煙消雲散。

可是如果替代條款變成合約的約定時,就會牽涉到履行合約承諾的問題,而不單單只是市場機制或者其他單方因素可以決定的。然而替代條款這樣的約定會是在誰和誰之間成立權利義務關係?在各別球團和球員之間?球員和職棒聯盟之間?還是在聯盟、球團、球員和體委會之間會成立這樣的關係?一時之間似乎還看不太出來到底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的安排,還有未來到底是要怎樣去執行?

如果代訓一開始是由體委會為了國家棒運前途的政策性考量,而將球員應服的一般兵役改成替代役,並安排職棒球團代訓的話,似乎球員只能把它當作義務去服從,因為球員依憲法有服國家兵役的義務,體委會的代訓制度將優秀球員的兵役改成替代役,一方面不會使球員的球技荒廢,一方面又間接促成我國職棒二軍制度雛型的誕生,立意甚佳,但是很不幸地在體委會請求職棒聯盟配合代訓的種種安排情況下,被認為有為了顧全球團單方的權益而犧牲各別球員權益的不平之鳴出現。

如果國家優秀球員代訓計畫被視為政府的一項體育政策的話,那就不只是牽涉到代訓的球團或是球員的個人利益而已,而應該是關乎關心國家棒運的國民全體的利益。球員接受國家體委會安排接受代訓良為美意,但配套措施的提議在實施後才端出,且迄今未決,難免急煞球員和他們的父母家人,也導致體委會開了個頭,卻有收不了尾的難題。

代訓計畫的政策在制定前,是不是應該在權衡國家整體利益和球員以及球團三方間的權益下,事先考慮以下幾個原則性的問題:

第一、 如果有替代條款的話,替代條款是不是參加代訓的前提條件?
第二、 球員有無可以選擇是否接受代訓的權利?
第三、 接受代訓後,是否等同必須接受代訓單位所提的任何條件或限制?
第四、 球團挑選的球員代訓結果未達球團標準可否停止代訓?
第五、 代訓期間發生問題時,體委會和相關當事人間有無協商和解決問題的機制和處置辦法?
第六、 除了服替代役外,相對於日後球團加諸的限制條件,球員有無其他參加代訓的合理保障和期待?
第七、 球員在將來有無選擇是否與代訓球團簽約的自由?
第八、 代訓結束後球團有沒有義務必須要和球員簽約?

如果球員可以不參加代訓的話,至少有機會不接受代訓的條件和諸如替代條款等限制。但是代訓除了服替代役外,有沒有其他球團相對承諾日後給予合理保障和期待性利益的誘因?如果代訓表示球員就可以得到一紙長期合約保障,可能有些球員會願意接受合理的限制,如果球員只因政策性的決定而必須無條件接受代訓,而接受的結果是有可能會阻礙他日後前途的發展,那麼當然會有不滿意的聲音出現。

反之,如果球員和代訓的球團日後有簽約,卻違約赴國外打球或者是約定同意離職後若干合理年限受不得競業的限制,日後縱然有爭議,也是純屬雙方間合約糾紛的問題。體委會如答應替代條款,球員有義務無條件接受嗎?如果這樣的限制對於將來國家體育會有促進或是保障的作用,那體委會是否應該提出具體理由說明為何這項措施對於國家整體棒運是有利益的才是。

台灣球員外銷到國外無法與日本職棒明星相提並論,幾乎都得先到二軍或小聯盟接受再造,才有機會上一軍或大聯盟,反觀在我國的職業棒壇,過去出現許多曾在美國接受職棒洗禮的傑出中南美洲球員,他們的球技和表現不可諱言的在職棒發展初期帶動了我國職棒的風潮,如果一方面希望和國際接軌,引進國外優秀技術,增強我國棒運,另一方面又抱著敝帚自珍的心態,對於國家棒運發展是否真有益處,值得深思。但是另一方面也不應該以球技報國為藉口而坐實球員向錢看齊,擅自違約的行為。

球團在擔心自己將來的權益受損情況下,拋出替代條款的問題,事實上只是冰山一角,如果各方要把彼此間的差距拉近,能夠理性的看待這個問題的話,「損益相衡」的觀念應該被重視和運用到這裡來,在目前球團和關心球員的代表各自表述的情形下,體委會似乎有必要重新審視這套代訓制度的公平和合理性,不能單方面希冀飲鴆止渴,而應該在兼顧球團和球員權益雙贏的基礎下,為整體國家棒運考量,妥善制訂出相關配套措施。

代訓不是為了要「幫職棒球團綁球員」,也不是要「幫球員擺脫兵役的束縛」,真正的目的是要「維持和促進國家棒運的永續發展」,然而這個目的似乎在雙方各執一辭、你來我往之際逐漸失焦。看來解鈴還是需要繫鈴人,體委會應該盡快提出一個明智合理的解決方案才是。

註:此文寫於中華大聯盟擱置10條款前夕

◎謝穎昇簡介:現為國內知名企業法律顧問,回台前曾在美國紐約州執業律師,是波士頓紅襪的死忠球迷,中華職棒球員當初要成立工會時,謝穎昇就是當時為球員奔走成立工會的律師。

台長: 69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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