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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4 03:27:39|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贪官的“免死金牌”滥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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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免死金牌”滥发不得

  与法学界废除死刑的呼声日涨相映照,实务界近年来的“轻刑化”趋势也愈发清晰。以“贪官群体”为例,那飞速上升的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我们的GDP增长速度,但落到判决书上的最终刑罚却非但没有保持以往的“水准”,反而屡屡降到普通公众的心理期待值之下。有媒体对2004年以来的一些重大贪污腐败案件进行了量刑统计,就发现那些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

  在贪官的死或不死上,专家与民意的决裂是很值得关注的一种博弈。细心的读者只要稍为翻翻学界经院内的著述与网上网民的匿名评论就可看出端倪。专家们从各种角度论证了“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或“死刑的威慑力并不大”以及诸如此类的命题。这让大多数的民众犯疑,死刑都不具有威慑力,还有什么刑罚对贪官能有威慑力?当然,学者们还惯于引用一些古老的法谚以增强说服力,比如贝卡利亚曾言:“刑罚的约束力并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

  我们得承认贪官们的“前腐后继”很大程度上便源于这无法准确估量的“犯罪黑数”的存在。一些“不幸”落网的贪官有着戏剧化的巧合:诸如失火烧出了贪官,小偷偷出了贪官,内讧拱出了贪官,敲诈信吓出了贪官,贪官带出了贪官等等。这给贪官们造成的印象是,他们的同行仅仅由于一些偶然的因素才导致了“不幸运”,只要自己谨小慎微多半就会平安无事。

  是的,我们的反贪工作最迫切地需要改变目前这种“由事到人”的职务犯罪发现机制和惩处机制。若不将疏松的法网尽可能地密织,手握权柄的官员便很可能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之下败下阵来。

  在一个尚不能保证“伸手必被捉”的制度环境下,放宽对落网者的惩罚看似更公平,实质却损害了法律的威权。以新的不公去平衡旧有的不公,只能导致另一个不公。

  从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如果贪污10万元和贪污1000万元都将被判处无期,理性的犯罪人(人的理性在不理性的犯罪中仍然无法排斥)自然会选择1000万元作为犯罪的目标。如果不能较早地发现贪污腐败行为,贪官的涉案金额就不可避免会日益高涨、牛气冲天。而如果相似的情节,贪污100万元被判处死刑,贪污1000万却被判处死缓,则不仅我们赖以为司法基石的“法制统一”原则将被破坏,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公平、公正体系都将被动摇。

  法治不彰的结果并非我们所乐于见到。要避免这样的恶果,就应在坚持依法惩治落网者的前提下,不断降低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这里的“依法惩处”即指“罚刑相适应”,不管是贪官,还是小民,都不能量刑畸重,亦不能处罚畸轻——贪官的“免死金牌”尤其滥发不得

台長: 持志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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