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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10:24:41| 人氣5,77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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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閱讀:呂秋遠《噬罪人Ⅱ》


冬至閱讀:呂秋遠《噬罪人Ⅱ》
書名:《噬罪人Ⅱ:試煉》
作者:呂秋遠
所有的訴訟都來自人性的悲哀與無奈外表嚴肅、內心柔軟的呂律師,總是用同理心去了解每個當事人,讓所有委託人除了借重其法律專業外,也非常倚賴他的心靈鼓舞。在臉書所發表的法律故事經常讓粉絲獲得感動與啟示,因此觸發律師出書的意願,希望更多人能藉此更深入的觀照人性,體會人生的無常!第一本書《噬罪人》一出版,隨即引起各界注意,榮登暢銷書作家的行列。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負責人
東吳大學 兼任助理教授
NEWS98 九八法律事務所 廣播節目主持人
學歷:
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專長金融制度、金融危機)
台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財務金融組(99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碩士論文:兩岸勞動法比較)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
臉書:請搜尋關鍵字「呂秋遠」

內容介紹:
在一場場的人性試煉中,
該面對的考驗,我們始終無從躲避!
•    小三主動來幫「男友」詢問離婚官司,究竟圖的是甚麼?
•    在眾人面前求來的婚,何以婚後立刻形同陌路?
•    想從軍報國的年輕人,卻因一場車禍官司喪失報考資格。他,還會有機會嗎?
•    事業有成的商人,被迫捲入一場刻意安排的賭局,最後該如何脫身……?
本書以人生與婚姻為主調,用32篇故事娓娓訴說,破碎婚姻中的你爭我奪、或人生中許多陰錯陽差造成的荒謬結果,但當我們決定採取法律途徑時,是否想過就算贏了官司又如何?那些所付出的代價早已超過想像,而我們到底該如何重新面對之後的人生?

台灣最會說故事的律師呂秋遠,既扮演噬罪人的角色,也同時有話事、陪伴、心理導師等多重身分,也因此書中故事有了更多的人性關懷。在篇篇觸動人心的故事中,道盡身為律師的責任與使命,並提出更深層的人生價值與人性觀照。不禁讓人思索,關於人生,最重要、最該在意的為何?關於人性,儘管備受考驗,但看似脆弱不堪一擊的表象外,卻又感受到微小的勇氣與希望正萌芽......

本書特色
1.以微小說形式,寫出一篇篇揪心、且值得深切思索的人性故事。
2. 32篇故事中,深刻描繪兩性婚姻、罪與罰、以及人性中的貪婪與欲望,每讀一篇,都能感受到內心裡的深沉的震撼!


目錄:
chapter1. 誰來愛?
   >替身
   >每個愛情都危險
   >奉陪
   >魯冰花
   >亞細亞的孤兒
   >夢一場
   >手放開
   >第三者
   >對摺
   >綠光
   >口不對心
   >幸福的味道
   >我也會愛上別人的
   >大藝術家

chapter2. 誰有罪?
   >風之谷
   >壯志在我胸
   >將軍令
   >雌雄同體
   >無罪的罪人
   >給你們
   >酒後的心聲
   >童女之舞
   >別問我愛誰
   >白雪公主騷擾事件

chapter3. 誰無欲
   >放不低
   >楊花
   >我要錢
   >War
   >台北Sayonara
   >我話事
   >阿嬤的話
   >賭神 
【特別收錄】邱毅控告九把刀事件法庭紀實──毅刀兩斷

序:
在出版第二本書之前,其實內心在思考的問題是,與第一本書相較,除了故事類型不同外,我希望能在書裡表達的內涵是什麼?
這個問題,與這本書的副標題有關:試煉。
律師,與醫師一樣,接觸的客戶都是充滿負面情緒的,我們也不斷的在學習,如何能將接收到的負面情緒轉換為正面能量。畢竟訴訟對於一個正常的人生而言,是屬於人生的低潮期,我們有幸可以在他們的低潮期時陪伴他們,對我們而言,就是一段段人生的試煉。

而對於這些朋友而言,一場場的偵查庭、審理庭、傳喚證人、答辯、補充理由等等,更是連續不斷的考驗與試煉,只是他們被上帝試煉的部分是赤裸的人性而已,他們必須要學著面對被告、證人的謊言、有時候要誇大自己的傷痛、必要時要出庭指控曾經愛他卻又傷害他的人,一場場的訴訟,就是一場場的試煉。

對我而言,寫短篇小說其實是療癒自己的一種方式。我從來沒想過會成為作家,以後也不認為自己會是專職的作家。我只希望這些故事,能讓讀者體驗到人性中一直存在的試煉,學著更體諒別人、照顧自己,走入訴訟絕對是逼不得已的過程,而不會是目的。倘若這樣的想法能讓讀者有所啟發,則埋案寫作的動力又能再度滿載。

這本書的三十二篇短篇故事,描述的內容雖然都不相同,但是大概都與婚姻、感情、利益有關,而這三大部分,恰好是人性中最強大的試煉。當自己的婚姻已經失去原本的意義,而又有新歡出現時,那麼舊愛應該如何選擇?當感情要自己做出背叛的行為時,能不能夠抵抗誘惑?當利益出現在眼前,我們能不能傷害別人來成全自己?這些都是人性中的考驗與試煉。我自己沒有答案,讀者也不用嘗試找答案,因為答案早在行為時,就已經翩然落下。
希望讀者在這本短篇小說集裡,可以找到自己人性的歸屬,也可以理解天使與惡魔的試煉,都是不容易通過的。如果能夠因為如此,而讓自己更自在,則一切的經驗分享,也就值得了。

書摘:【奉陪】
我把車開得飛快,因為已經是星期日晚上將近十點,卻還有人在事務所等我。
這個約是去日本前就已經定好的,我不認識他,他只是臉書上的朋友。在出國前,他大概告訴我,他目前面臨的困境。我們本來約下午四點,不過,一通訊息打亂了整個行程。
「律師,因為我跟朋友借一千元要上來看你,他現在不方便,一點以後才有空,可能會晚點才能見到你。」臉書的訊息上出現這幾個字。
看到這幾個字,心中大概有點底。首先,他的家境大概不會太好,所以今天的約應該只是單純的諮詢,他在經濟能力的考量下,可能沒辦法委任律師;第二,他會遲到。

沒關係,反正下午有兩個約,既然他可能會晚半小時,那麼我只要好整以暇的等待就好。
然而,五點多傳來第二個訊息,「律師,我現在還在南崁,因為路上很塞,我沒辦法搭火車,價錢比起客運貴了點。」
這時候我開始有點擔心,因為晚上得要回去陪爸媽吃飯,按照原訂計畫,應該沒問題。只是說五點多還在南崁,到事務所可能要六點半以後。談完整件案情,我看我只能在事務所吃晚餐了。
我發了訊息出去,「如果是收費諮詢,我會很樂意等你,因為等待的時間,我一樣會計算費用。但是晚上我得回家陪爸媽吃飯,媽媽的腳剛開刀,所以我得先走。可能要麻煩你等我,從基隆回來以後我們再見面。」
他倒是很爽快的告訴我,「沒問題。我可以等你。」,末了還打了一句話,「不好意思,辛苦了。」
在星期日的下午等了兩小時,應該也很夠義氣了,我決定先回家。

晚餐中,有點心不在焉,結束後立刻驅車回事務所。
他的年紀看起來不大,約莫三十歲上下。我沒多說,倒了水給他以後,單刀直入問他,「我有什麼地方可以幫你的?」
他有點靦腆的說,「就是我前妻控告我性侵害女兒的事情。」
我沉住氣,問他,「這是事實嗎?」
他有點憤怒,「當然不可能。」
「好。我先相信你。等一下我會詢問你所有的實情,如果你的回答我沒辦法相信,那麼我不會繼續我們之間的談話。」我說。
他點點頭。

他跟他的前妻結婚十年,育有兩名子女。這十年間,他雖然收入不高,但還是把所有的薪水都交給太太,並且在不是很好的地段,買了不是很大的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兩個小孩之中,男生是九歲,女生是八歲。他,當然很愛他們。
不過,命運總是喜歡在幸福來臨時,作弄一下現實。他在去年因為工作受傷,幾個月都不能工作,收入歸零之下,太太開始很有意見。兩個人在貧賤夫妻百事哀的俗諺下,有了最好的見證,爭吵不斷後,只好協議離婚。
兩個小孩的監護權歸女方,男方只有短短隔周星期六一天的探視權,連過夜的權利都沒有。對了,房子當然也是女方取走,因為,「你,憑什麼拿房子?你根本付不起貸款!」前妻惡狠狠的說。她似乎忘了,過去十年來,貸款都是他付的。

他沒了孩子、沒了房子,結婚十年,孑然一身。
往後,他只能在隔周的星期六,掏著不多的零錢,帶著孩子們跟老母親,到速食店裡坐一整天。他看著孩子滿足的笑容,只希望自己趕快能夠復健成功,讓孩子過更好的生活。
然而,孩子過得好不好,他還不知道,他自己卻先過得不好。
因為,他變成性侵害犯,而且是最惡劣的那種,竟然對自己的八歲孩子下手。
那天下午,他一如往常,帶著老母親與兩個孩子,一起到速食店用餐。他只有這麼短的時間,以及不多的金錢。他最近的復健進度越來越好,應該可以提前回到職場。但是前妻似乎越來越不願意讓他與孩子接觸,聽說是有新歡了,大概。

他嘆了一口氣,人生啊!
晚上時間到了,他應該把孩子送回去。他再度叮嚀孩子,要聽媽媽的話,兩個孩子點點頭。他有點辛酸與無奈,因為孩子從小就已經知道,他們已經不再是爸媽的共同寶貝,而是他的、與她的。
那天以後,孩子突然不再願意見他,兩個孩子都一樣。幾次電話,孩子都欲言又止,於是他開始警覺到事情不對勁。就在最後一次的通話中,他趁著媽媽的電話鈴聲響,低聲問了女孩一句話,「發生什麼事情了?」;孩子只來得及說,「媽媽不要我跟你見面!你要小心。」,電話就被掛斷了。

三個月後,他接到警察局的傳票,孩子的母親指控他對孩子強制性交。
「啊!」,我聽到這裡,覺得匪夷所思。「警察怎麼跟你說?」
「他說,當天在速食店的時候,我對女兒碰觸胸部,而且還把手伸進她的褲子裡,撫摸她的下體。」
我當下眉頭緊皺,「她的指控,幾乎不可能發生才是。當天下午四點多,速食店裡人來人往,你母親就坐在你對面,你的兒子坐在母親旁邊、女兒對面,你如何把手伸入上衣與內褲?」
「我不知道!」,他的嘴唇竟然開始發白,「我什麼也沒有做!」
「你見過檢察官了嗎?」我問。
「有,我們已經開過一次庭。」他回答。
「檢察官問你什麼?」我繼續問。因為從檢察官的問話中,我大概可以推敲出他被起訴的可能性。
「他大概問了當天的情況,我已經記不得了。」,他有點困惑,「但是我記得,他問過我,女兒會不會經常說謊?」
「喔?」我對於他的回答有點興趣,「你怎麼說?」,我在等待他的回應,因為他的答案會決定我想不想繼續相信他。
「我對檢察官說,我相信我女兒,她不是個說謊的孩子。」他堅決的說。
他通過我的檢驗了。因為一般的性侵害犯,第一件事情就是指責別人說謊。
「接著呢?」我問。
「他又問我,願不願意接受測謊?」他說。
「你又怎麼說?」我問。這是第二關。
「我願意!」他立刻回答。「我沒有做,幹嘛怕測謊?」
他不怕,我怕。事實上,我不相信測謊。我曾經幫殺人犯辯護,在事證不甚明確的情況下,他通過測謊;也曾經幫過性侵害犯辯護,在事證明確、應該無罪的情況下,他竟然沒有通過測謊。
測謊,是一種以科學儀器測試人體生理反應的工具。原則上,測謊不能盡信的原因,在於每個人面對問題的生理反應不見得相同。有人就是可以通過測謊,儘管他滿口謊言;但有的人一旦對於不確定的問題,要回答是或不是,可能就會產生盲點。他願意測謊,對於我相信他的程度,一定有加分;但是對於他有罪的可能性,不見得有減少,甚至測謊結果如果不利,可能會直接起訴。

我苦笑,「你有信心通過測謊?」
他似乎聽了我的測謊分析之後,有些動搖。但是他還是艱難的點點頭。
「律師,要我做任何事情都可以,我要看我的孩子!」,不知何時,他的眼淚開始往下掉,嘴巴也不爭氣的似乎在張大口呼吸,就像是想到自己的親人永生再也難見。
我想起了他臉書上的數字,我恍然大悟,原來每天文章中的數字變動,就是他看不到小孩的天數。

我陡的難過了起來,很想抱他一下。
「好,我來幫你打這場訴訟。想打!我們奉陪!」,我不知道哪來的勇氣對他說,或許是他的眼淚。「不過,我沒有在當地律師公會登錄,所以只能幫你處理書狀跟答辯方向,不能陪你出庭。」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如果要在當地執行律師業務,必須要繳交一筆為數不少的登錄費用,如果沒有繳交,就不能出庭。

我拿出一張紙,開始用筆寫下調查證據聲請狀的內容。
「我跟你說,這叫做調查證據聲請狀。這個狀紙,就是請檢察官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依我看,當天下午的情況應該可以傳喚你母親跟兒子出庭作證。事實上,他們隔了幾個月才提告,案件本身就會有疑點。你沒有孩子的監護權,一個月只能見孩子兩天,所以孩子沒必要因為懼怕你,當天回母親家後不敢說。更荒謬的是,當天下午人來人往,你怎麼可能把手伸進女兒的衣服中,撫摸她的私處?」,我一口氣說完。「我認為,她一點都不知道誣告的輕重!用這種方式來阻絕你看孩子!?太卑劣!」
「我想起來了,檢察官有對我說,有孩子下體的驗傷單。」,他補充說,看起來似乎更有信心一些了。
我更確定了,「那更有問題。因為這樣就不是撫摸,已經是伸入陰道。八歲的孩子,只會覺得疼痛而已,當下你怎麼可能在孩子疼痛的狀況下,瞞過你的母親、兒子、路人,以手指插入女兒的陰道?」
我迅速的在紙上又寫了調閱診斷證明書,並且聲請傳喚開立證明的醫師。

「基本上,究竟這傷口是舊傷還是新傷,發生時間點在什麼時候,可能也是關鍵點。」,我說。「所以我們一併聲請調查。」
最後我又加了一段話,把這件事情的疑點澄清。

十分鐘,一篇草稿出現。
「你回去把這張草稿,用word打字後,自己簽名,送到地檢署。」,我把草稿紙對摺後交給他。
他又有點抑制不住情緒,開始掉眼淚。
「你要堅強。」,我說,「我沒辦法幫你什麼,但是你要先把自己的生活過好。你可以開始工作了嗎?」
他點點頭,說不出話來。

「我看你的臉書,似乎對家具很有興趣。我有個客戶是連鎖家具公司的老闆,如果你需要我幫你介紹,我可以幫你問問看。」我說。
「謝謝你。我可能會做點小生意。我很會做吃的。運送家具是我以前的工作而已。」,他擦乾了眼淚,總算笑了。
時間真的很晚,我請他先回去,畢竟還要趕車。「以後有問題,記得再告訴我。要堅強!」
我看著他的背影,突然想起了這句話:「擁有律法的知識,就應該在能力範圍內給予旁人溫暖與照顧。」
我努力實踐我的理想,從沒有放棄!希望他也是,為了孩子。


書摘:【風之谷】
深夜十一點多,電話響起,是熟悉的一個朋友。然而他語氣驚恐:「我兒子現在在醫院加護病房裡,你能不能馬上過來?」
「你先安靜下來,告訴我發生什麼事情?」,我試著先安撫他。
「我兒子快死了,你來就對了。」,他帶著啜泣的聲音。
雖然是沒頭沒腦的電話,我也真的不知道律師能在加護病房裡做什麼,但是我還是決定過去。
醫院在土城,距離有點遙遠,一路上我在想,我認識這個父親的過程。他是一家保養品連鎖店的店長,因為另一個朋友介紹而認識。他已經離婚,孩子的監護權在他那裡。在一次場合中,我看過這孩子,已經十七歲,笑容憨厚,正在念高中。他禮貌性的叫了我叔叔,印象中是乖孩子。

我到了醫院,加護病房外人山人海,父親掩著面,坐在病房外的長椅上,滿臉愁容。我趨步過去問他,「發生什麼事情?」
「我的孩子趁著暑假,想在外面打工。他說是去做外牆清洗的工作,我跟老闆談過以後,也很信任他,所以就讓他去上班,今天是第一天。然而,當他去清洗一棟大樓的頂樓,卻被高壓電燒傷,現在,唉,現在……」,父親已經哽咽得無法說出話來。

還有其他人在急診室外面議論紛紛,我問了父親,這幾個人是誰。他稍微擦拭了眼淚,指著一個年輕人,「他是公司的老闆」;然後指著另外兩個人,「他是台電的主任」、「他是業主的經理」。我向他們微微點了頭。
年輕老闆約莫三十餘歲,走過來向父親說,「我們公司一定會好好處理這件事情。」。父親搖搖頭,「他還能活下來嗎?」
業主經理是個中年人,拿了十萬元過來,「這是我們公司董事長的慰問金,他對於今天發生這件事情也很遺憾,希望你們可以節哀。」
父親霍地站了起來,「十萬元!你當我在賣兒子?他都還不知道能不能活下來,你們為什麼要讓他在這麼危險的地方工作!?」
業主經理苦笑,「不關我們的事情啊!」
父親咆哮說,「不關你事?」,轉過頭去跟老闆說,「那就是關你事了!你為什麼要派他到那種危險的地方工作?」,又指向台電的主任,「不然就是你們,怎麼大樓頂樓會有高壓電塔!?」
大家臉色都很尷尬,也不曉得怎麼回應。而我透過拼湊,大概知道了事情的概況。

那天早上,老闆指派他去某個業主的大樓工作。那棟大樓的設計很奇特,而且緊鄰高壓電塔,頂樓只有大約四層樓高,卻有一條高壓電線經過。他當天負責清洗外牆玻璃,業主經理打開頂樓的門鎖,讓他從陽台過去。正當他拿起已經浸過水的伸縮桿與水桶經過高壓電線之下,電線的電輻將他整個人吸過去,當場被電擊到上半身焦黑,業主經理只能趕快送醫急救,到現在還沒辦法脫離險境。

正當我在了解這件事情的始末,醫師終於從加護病房出現,臉色還是凝重,但是把父親找過來,告訴他孩子的命應該是保住了,只是受有高達身體總體表面積百分之四十之二至三度電弧傷、吸入性灼傷、雙上肢腔室症候群等重傷害,將來後續的復健工作會很漫長。

父親聽了當下雖然鬆一口氣,但是醫療與未來的復健問題,立刻又壓得他喘不過氣來。他顫抖著問,「大概需要怎麼做?費用多少?」
醫師皺著眉頭回應他,「他的臉算是破相了,耳朵、嘴唇等都已經萎縮,雙手功能應該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必須不斷的進行手術調整。後續還需要植皮等等,費用應該至少有幾百萬以上,還不能確定。」,他話鋒一轉,「但是,至少是保住了,希望你們以後多花點心思照顧他,而且讓他可以持續復健。」
孩子的父親聽了差點暈眩,「我,可能付不起這麼多錢。」,他轉頭看著我,「律師,我希望你可以幫忙。」
我艱難的點點頭,因為接下來應該是一場硬仗,我們有三個被告。

*
我們對於台電、業主與公司,提起了業務過失重傷害的刑事告訴。因為孩子還沒滿二十歲,所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親代表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因為是告訴乃論的罪,所謂告訴乃論,相對於公訴罪,屬於不告不理,必須在知道有傷害起六個月內提出;至於民事訴訟,因為屬於損害賠償類型,請求的時效是知道有傷害起兩年,倒是可以比較不急。

「你們可以在刑事告訴結束,檢察官把他們起訴以後,你們再提出民事訴訟。」我說。
「為什麼?」他很疑惑。「這樣不就會耽擱到法官判決的時間?」
「提出民事訴訟會有訴訟費的問題,要由原告先負擔,約為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我在病床前看著孩子面目全非的臉孔,「我看孩子的植皮、復健等等費用,應該很高,如果是一千萬元,就要先繳納十萬元的裁判費,最後由輸的一方負擔。這樣其實負擔很重。」
他看著床上昏迷不醒的孩子,「這孩子以後不知道要怎麼面對幾十年被人指指點點的未來。」,他說,然後對我點點頭。

*
刑事庭的偵訊很快就開始了,三方被告都到了偵查庭,當然,也都帶了律師,狹小的偵查庭有些擁擠。
檢察官問了我們一些簡單的因果關係問題,我們認為雇主沒有進行勤前教育,而且並沒有告知危險性;業主則是沒有在孩子要上工前,叮嚀有高壓電的問題,或者設立告示牌。台電,在設置高壓電塔的規劃上,也沒有盡到責任,怎麼可以讓十六萬伏特的高壓電塔就矗立在人形屋頂旁邊?

檢察官讓他們簡單的答辯,當然被告都否認犯罪。雇主認為,該教的都教了,他不應該把伸縮桿一起揹著在身上;業主說,早就跟雇主講過要小心,特別在契約上都有標明,是雇主沒說;台電則是表示,他們根據屋外供電裝置規則的規定,至少符合三點八八公尺以上的高度,這裡的人形屋頂,離電線還有四點五公尺,所以是符合安全距離的。
檢察官聽了幾方的說法,沒進一步表示什麼,書記官就把筆錄繕打清楚。
他決定要去現場勘驗。

*
在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有時候必須要做「勘驗」與「相驗」。所謂勘驗,就是到案發現場去了解狀況;所謂相驗,則是了解死者的狀況。今天做的事情,叫做勘驗。
我們很少看到檢察官穿西裝,因為他們的衣著通常都罩著紫黑色的法袍,只有在這時候才會看到便服檢察官。我們到了現場,一個高聳的電塔就矗立在我們面前,我倒吸一口氣,「是什麼樣的原因,讓員工願意在這裡工作!?錢?命都沒了,要錢做什麼?」,我心裡想。

這個電塔,外表漆得五顏六色,就像是包裹在糖衣裡的毒藥。檢察官皺著眉頭問,「怎麼會讓這個電塔就在住商混合區裡面?」
台電人員立刻回答:「因為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來因為供電需要,就可以在私人空間上下設立電塔。」
我心裡冷笑,「倒是訓練有素。立刻就可以回答出法律基礎。」,我知道這是事實,電塔確實可以設在私人空間上下,只是說,為什麼要這麼做!為什麼要把電塔設在住宅區域中?
「對人類有害的生命,其實只有邪惡的人類自己。」,我想起了風之谷的娜屋西卡。我們有必要在住商混合區設置可怕的怪物,只為了人類供電的方便嗎?
這個看起來很可怕的怪物,就張牙舞爪的站在我們面前。我其實不敢靠近,但是台電人員告訴我,安全的高度絕對沒問題,不過如果行人有拿竿子,那就會有被電幅吸入範圍的危險。十六萬伏特所產生的電輻幾乎可以致人於死。
我默默的看著這隻不知道應該稱之為雷神索爾或是閃電俠的怪獸,工作人員正在忙碌的測量電線與地面間的距離。檢察官大約了解了出入口,而且請書記官繪圖。我隨機問了一個員工,「你在這裡工作不害怕嗎?」,他沒多說什麼,就是搖搖頭而已。

*
接下來是難堪的沉默,我們都沒有接到開庭通知。然而,就在兩個月後,我們突然接到地檢署給我們的起訴書與不起訴書。老闆被起訴,但是業主與台電都不起訴。起訴的原因,就是因為沒有做好勤前教育,告知電塔的危險;至於業主與台電,則是因為「設立電塔依法有據」、「電線離地面的距離合乎規定」、「已經告知老闆有設置電塔」等原因,不起訴處分。

父親愁容滿面,我也是。
對於老闆而言,我們的刑事告訴縱然成功,也沒有多大的用處。畢竟現在孩子需要的是醫療費。但是能負擔得起醫療費用的兩個被告,全部不起訴。換句話說,我們不能對這兩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所謂的附帶民事賠償,就是當刑事犯罪對於被害人造成傷害,而且經過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這時候不須繳交裁判費,對於無資力的被害人來說,當然可以省下一筆提告的費用。而且,問題還不僅止於此。

老闆沒有錢。
他是個剛創業的年輕人,基本上並沒有資產。換句話說,就算將來告贏,可能也只能拿到一張所謂的「獎狀」,就是債權憑證。至於說,「業務過失重傷害」的罪名與刑責,對他而言,究竟是否重要?答案是,一點也不重要。
對於某些中產階級而言,他不會想讓自己有前科。可是,對於這個老闆而言,如果要他拿出一千萬元來交換前科,肯定不會願意。更何況,這項罪行,一般而言大概會判刑六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我們討論了一晚,決定提出民事訴訟,而且是直接對上面三個被告再重新提出。
事實上,既然刑事已經判定,當然會影響民事的結果。換句話說,業主與台電的工作人員都已經不起訴,要動搖民事法官有新的心證可能性是很低的。但是,我們為什麼仍然要提?

父親提出了這個疑問。
因為要談和解。我希望可以從業主或台電拿到和解金,即使金額不多,對於他的重建而言,都是好事。
尤其當我看著他扭曲而受傷的臉,皮膚焦黑、雙手萎縮,我真的希望可以為他做些什麼。
我們提起民事訴訟以後,我跟對方的律師開始談判。我們同意不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再議,對於民事訴訟部分,我們也可以考慮撤告。然而,談判很不順利,因為金額沒辦法談妥。

而且,民事訴訟又繼續敗訴,還是只有老闆要負責而已。
不過,就在決定要不要上訴之際,我們還是談成和解。兩方都同意以慰問金的方式,讓孩子能夠有一些補償。
只剩下老闆了。老闆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拿出任何的補償,即使一審判決已經是天價,但是他堅持等三審結束,才會有進一步的表態。我們即使去國稅局查詢他的報稅資料,所有的清單也顯示,他只有這間公司,什麼都沒有。
二審,打得其實很悶,因為對方律師一直在爭執所謂的「復健相關費用」的多寡。每一次的出庭,對於這孩子來說,都是一種煎熬。
辯論終結,二審的金額或許會增加,但是,我們其實都不抱任何太大的希望。
就在宣判的前幾天,爸爸驚慌的告訴我,「老闆死了。」
「死了!」我也傻了。「怎麼死的?」
「據說是從鷹架上跌下來。」父親無奈的說。
案件結束了,一個三十出頭的年輕人,生命結束;一個未滿十八歲的孩子,從此顏面傷殘,得不到補償;電塔還在那裡高聳的矗立著,就像是妖獸一樣,繼續吞噬著民眾的安全。訴訟,改變了什麼?活在腐海中的人類,我們想過了沒有?



台長: 讀.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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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1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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