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並非新聞界的獨家資產,新聞自由屬於整個社會,屬於你我他,屬於人類,是基本的人權。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要以國家安全法為名,箝制新聞自由,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實。或許會有人說,記者編輯小心一些,不要去踩著地雷,不也就沒事了。
可圈可點的,不就是「小心」一詞,是否叫記者編輯以後遇上任何非官方消息,尤其是涉及政治經濟的,還請小心,「報多錯多,不報不錯」?
二十三條的條文中,有關煽動罪名的條文,就尤其隱晦。那個效果,擺明不管有事無事,就是事前先嚇窒你,先來個讓你覺得身邊鬼影幢幢的下馬威,究竟會不會有事?會不會犯法?使得媒介先有未知(what if)的恐懼,繼而讓恐懼佔領,放棄報道實況(what is)。這個過程最大的犧牲品,是公眾知情權,那是公眾利益。
「公眾利益」,卻甚至不是新聞界成了被告,給帶上法庭後的自辯理由──政府說你「竊取國家機密」,你就是竊取國家機密。總之未得官方許可,就是竊取,而所謂國家機密,也不一定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總之機密就是機密。
最近有美國學人林培瑞來港論二十三條,他警告說,變相把大陸那一套審查引進香港,會令港人變成六四後的袁木,「想一套,講一套」。
真的淪落到那個地步,也談不上社會良心了。一個社會的一大良心支柱,是教師們──我也是半個教師。大家堅持良心,做好應做的事。
轉載自 <堅持what if中的良心> 毛孟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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