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伯軒車禍的煞車痕】
最近在刑法課裏學到判別故意與過失責任的分界點 -- 是否將認識的事實當真?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差異極大,刑法無法過分苛責無知的人,必須對無知者從輕量刑。我不禁聯想,台灣的駕駛是否有充分的交通知識去預見或迴避肇事結果?
相較於澳洲政府提出精確的科學數據,積極說服駕駛在市區減速慢行的必要性,我國交通當局對於駕駛的安全教育不只是「不及格」,恐怕還有「不教而戰」的重大嫌疑。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修訂通過後,市區原有的行車速限40 公里已經提高至50 公里,而且還有十公里超速取締寬限值,換言之,時速六十公里以上才會被處罰。這麼高的車速對普遍是住商混合、人來人往的市區行人而言,威脅實在太大了;朋友 Wen 剛從英國倫敦回台,她說倫敦人倡議市區行車速限不得超過21英里〈才33.6公里〉!
許多人應該有這樣的經驗,走到路口正打算穿越馬路,未料號誌燈突然變了,只好倉皇的後退折回原點,假設,司機在這個瞬間高速行駛未減速慢行,而行人也未能幸運的在號誌燈切換的剎那後退,一場傷亡的車禍是否就難以避免的發生了?
澳洲網友武告乓小姐曾分享澳洲交通部〈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極為珍貴的安全宣導資訊,茲摘錄該網站重點文字如下〈
http://www.rta.nsw.gov.au/frames/safety〉:
When a driver is speeding there is less time for both that driver and any other road user (either a pedestrian or another driver) to:
1. Recognise danger
2. Decide on an evasive action (brake, swerve)
3. Complete the evasive action
〈中文翻譯如下〉
超速駕車對駕駛本人以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行人或別的駕駛〉應變下列因素的時間都減少了:
1. 覺察危險,意識到危險的存在〈眼睛看到危險〉
2. 決定煞車避險動作,煞車或轉彎〈大腦發出命令〉
3. 完成煞車避險應變動作〈手眼腳協調踩剎車〉
依據國內「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完成踩煞車或轉彎的動作,這個反應過程需要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根據WHO研究,反應力因人而異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台灣頒布的標準恐怕已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