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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9 20:34:45| 人氣2,2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事聲請狀-薪水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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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民事聲請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00,000
      000  
(債權人)  
性別 民國0000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地址:00縣00市00路00
   
      000       
性別 民國0000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地址:00縣00市00路00 

 

      000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00縣00市000路00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一、聲請執行之主張:
1
債務人應返還聲請人新臺幣00,000元整及自民國000000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二、執行名義:
臺灣00地方法院民國000000日之民事判決書(證據一)暨民國000000日之判決確定證明(證物二)
三、執行標的及所在地:
債務人000 服務於位於00縣00市000路00號之000股份有限公司,此有所得稅繳納證明為憑(證物三),請在該薪水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並准由聲請人向第三人為收取。
四、聲請理由:
業經臺灣00地方法院以民國000000日為民事判決,該判決並於民國000000日為確定,債務人應按判決結果為清償;聲請人持前揭證明文件持之向國稅局調取債務人繳稅紀錄,始知債務人於第三人處為任職000000公司,本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規定,檢呈是項證明資料(均如附件),狀請  鈞處鑑核,准對第三人為收取,感恩大德。
證據:
一、臺灣00地方法院民國000000日之民事判決書。
二、臺灣00地方法院民國000000日之判決確定證明。
三、債務人林00所得稅繳納證明為憑。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00    00    日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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